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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11:24:20| 人氣8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fx:東部發展條例國民黨、民進黨、民間團體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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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發展條例  民間團體主張

一、針對國民黨版本第8.9.10條與民進黨版本第7條之公有土地釋出部分,要求依營建署及縣政府劃設的「環境敏感區位」,列出限制條件。

說明:

 

兩黨東發條例草案中,皆有明訂「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得辦法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國民黨版更排除了相關土地法令規範之限制。部分國有地或許提供出來有助地方發展,但花東地區和台灣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因地理環境封閉而能保有地方特色與自然資源,倘若資源被破壞,東部卻又沒有適合西部發展模式之條件。因此我們認為花東地區的整體規劃上,土地保護法令應更嚴格,否則無助於此區域的建設發展。

 

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於70年代末期即開始著手進行環境敏感區劃設工作,依據環境調查結果將須受保護的敏感區域劃出(如營建署網站http://gisapsrv01.cpami.gov.tw/gis/I3.htm),但是多數敏感區卻未受法令保護,因此,目前國內許多土地開發案都會選址在敏感區的「模糊地帶」,即在有劃設敏感區,卻沒有法令規範的地方,因為這些敏感區同時常都是不需花大筆經費徵收私人土地的人口稀少區域(如海岸一般保護區、優良農地、文化景觀或地質災害敏感地等)

 

兩黨的東部發展條例草案第一條,皆明文說明會依據「永續發展精神」辦理。

國民黨

民進黨

第一條  為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但是,兩黨草案對於公有土地釋出的條文,卻都忽略了如何避開這些環境敏感區域的開發,未來這些區域因為無法令可管,將面臨比目前還要大的開發壓力。東部因為有高比例的國有土地,土地取得不便所以才保有目前自然原始的特色,東發條例一但開放公有土地的便利,將使花東地區的土地開發大為鬆綁,走向和台灣西部地區沒有兩樣的發展模式,僅是做到發展卻沒有做到永續,和草案第一條的精神不符。

 

因此民間團體強烈要求,將「環境敏感區域」排除於東發條例的公有土地釋出法則(分別在國民黨版本第8.9.10條與民進黨版本第7條提到)敏感區範圍請見附件(花蓮及台東縣政府綜合發展計畫所劃設的環境敏感區分佈)

 

國民黨

民進黨

民間意見

第八條  經行政院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東永小組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1. 土地使用變更茲事體大、牽涉層面廣,民間反對訂定一年之審議期限,以免機關為趕進度而草率行事。

2. 強烈反對「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此項目。

第九條  前條經認定之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七條  經行政院「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核定有助於東部發展之重大計畫,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1. 民間要求,依此條例釋出之公有土地,應排除營建署及縣政府已劃定之「環境敏感區」土地。

2. 對於國民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此項目存有高度質疑。

第十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政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

 

備註:

◎土地法25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28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訂用途者,不在此限。

 

二、照顧地方弱勢的條文盼能更明確,原則性條文並無法真正發揮作用

民間肯定此條例中社會福利照顧的部份,然而關於原則性條文,諸如:在地人回鄉發展、照顧原住民、東部地區發展前提、計畫方向,是否能比照「教育補助」及「交通補助」明確條列,或去做延伸相關部會促成配套方案的可能,否則又陷入宣示性條文的泥淖,縱使有法依據但也不清不楚。盼政府未來比照日本北海道發展計畫,對具有地理特殊性的花東地區更具體地進行有別於西部發展模式的整體規劃。

 

國民黨

民進黨

民間評論

9 主管機關針對東部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擬定相關計畫;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並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12 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東部區域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擬定相關計劃納入第五條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以推動原住民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館理,並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鼓勵在地人回鄉、照顧原住民等概念,皆受地方肯定,但在方案具體明確之前,民間團體認為僅是宣示性條文,並無實質意義。

10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

13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

13 設籍花蓮縣及台東縣,且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14 設籍東部區域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教育部另定之。

明定教育補助,在地方上受肯定。

11 為協助設籍花蓮縣、台東縣居民往返居住地,於國內搭乘航空器、公路及鐵路者,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其票價50%。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5 為改善東部地區對外運輸服務,中央政府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與可靠性,以滿足東部地區居民對外交通與產業發展之需求

民進黨版包含鐵公路半價、免徵營業稅,一級產業運輸補貼等,明定交通補助辦法受地方肯定。國民黨版則除了廣告優惠以外,僅提供概念性條文,相對弱很多。

12 花蓮縣及台東縣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7 為善用東部區域優勢及特色,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東部重點產業使用。

14 主管機關對東部地區農、林、漁、牧產品之運輸費用,應予以補貼,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東部地區應建設以軌道運輸為主幹之公共運輸網路,並建立聯合營運區,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的運輸服務。

前項聯合營運區之範圍、組織及作業要點由交通部邀集相關機關訂定,並提報行政院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三、要求三讀前有更多民眾參與

東部民間團體認為東部發展條例能帶來一些發展機會,然而大部分花東民眾卻不明瞭這個攸關自身的條例,譬如條文中的受惠對象究竟是一般民眾還是特定財團?這些問題民間都認為待商榷,因此盼能在通過前爭取更多民眾討論的參與空間。

 

我們認為政府提出東部發展條例後,已開始將過去十幾年來花蓮選舉的焦點,從純粹只有工程建設轉移到實際與當地有優惠及互動的實質面上,這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兩黨匆促提出的「東部發展條例」及「東部區域發展條例」沒有經過仔細的討論並與民間溝通,倉促決定有可能失去東部發展的契機與希望,還望更加嚴謹的討論與思辯之。

 

    花東地方社團長久以來都在討論、推動、實踐諸如小農經濟的可能,期待東部發展條例可以用「庶民經濟」為考量,發展微型經濟模式「圖利」花東在地民眾、照顧弱勢族群。另外,也應該多傾聽地方人民的心聲,由於多數民眾不清楚條例內容而喪失表達意見之權利,因此呼籲政府應於東部發展條例協商期間舉辦地方座談會,甚至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會,以釐清爭議並落實馬政府加強民眾參與的諾言,才能永續地在花東進行經濟發展,讓錢留在地方,才是「東部發展」最重要的關鍵。

台長: 漫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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