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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2 11:03:28| 人氣2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標題:阿闍梨如何使用『其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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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阿闍梨如何使用『其受得』



所謂『阿闍梨』者,華譯為教授,或軌範正行,或悅眾,即是矯正弟子們行為之比丘,《四分律》明五種阿闍梨,即出家、受戒、教授、受經、依止等,是故『阿闍梨』是值得佛門弟子供養種福田之對象。至於阿闍梨如何使用『其受得』?依《一切如來大祕密王未曾有最上微妙大曼拏羅經》開示:凡阿闍梨所有供養曼拏羅賢聖,金銀摩尼一切財物,乃至所施象馬之類,其阿闍梨受得之後當何所用?佛言金剛手:阿闍梨應有一切所施供養之物,彼阿闍梨受已,當分三分。何等三分?茲依該經所開示,分述之如下:

(一) 第一分奉於三寶。此三寶之分又分為三分(1)【佛】,佛分者,得造佛像及塔廟等;(2)【法】,法分者,可用書寫如來一切經法;(3)【僧】,僧分者,可造種種飲食供於眾僧。如是分已各各受用。

(二) 第二分施與婆羅門、外道、尼乾子(或其他賑災、救濟貧民)等。

(三) 第三分又分作二半分。(1)半分與阿闍梨同學;(2)半分阿闍梨自用。

由此觀之,阿闍梨若能如是處理『所受供養之物』,分別次第互不侵損者,依該經開示,彼一切曼拏羅賢聖悉皆歡喜,一切所求皆得成就;若阿闍梨分分之後,或復有人為其知事,心住慳吝侵於三寶,不依阿闍梨所有旨教者,以因果故,命終之後當墮叫喚地獄,後生人間,以其餘業生於犬中。時下或有『道場(精舍或講堂)』,鼓勵佛教徒布施或供養三寶,但卻以法師『個人名義』之劃撥帳號,甚至於『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以法師『個人名義』登記為所有人,若該法師往生前,沒有妥善變更處理,依照現今民法『繼承篇』規定,該『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及財物,可能為下列之人繼承:(1)俗家子女(假使該法師是結婚生子後才出家)。(2)俗家父母(假使其父母,較長壽而尚生存時)。(3)俗家兄弟姊妹(假使其俗家兄弟姊妹,較長壽而尚生存時)。本來佛教徒為作『功德』而布施或供養三寶之金錢財物,卻因法師之處理不當,飽入『無因果觀念』之家親眷屬所有;或有將俗家父母(並未剃度現『出家相』)接至『寺廟』扶養,食衣住行都受用『常住財物』』(常照法師於『法界衛星』弘法時,曾舉一個公案:古代有位高僧曾隨手取用一張『常住』之白紙,包裹『信眾供養之餅』,拿回俗家孝養母親,結果當他要離寺,高昇他寺之『住持』時,伽藍菩薩夢中要他賠『一匹絹』給常住,以還先前侵占之『白紙』。況且經典曾開示,有位菩薩摩訶薩說,縱然有犯『五逆十惡罪者』,祂都有能力救他,但『侵損常住財物者』,祂卻無能力救他,可見其嚴重性),(末學之【學佛心得-1018】曾為批判,敬請自行參照);或有將信眾供養三寶之金錢,隨意浪費,或常常出國遊樂,或到處遊山玩水(不是『出國弘法』或參加『宗教』之國際會議),如是等等,都不如法。依據《地藏經》等多部經典開示:「欺誑白衣〈在家佛弟子〉,破用常住,侵占佛寺三寶財產,將墮『無間地獄』。」該法師也將負『共業』罪嫌,枉費他們一生之學佛修行之『道行』,倒不如效法如同佛光山 、法鼓山、慈濟功德會等大道場,設立『財團法人○○佛教基金會』,作為佛教徒布施或供養三寶之劃撥帳號,而『道場(精舍或講堂)』之不動產,趕緊去內政部作『寺廟登記』,並變更為該『道場(精舍或講堂)』名義所有,如此即可避免上述之『罪業』,否則,『諸行無常,人之壽命短促,在呼吸之間』,而依《大藏經》開示:該佛寺之財物、金錢乃屬十方信眾所供養,屬十方僧眾所共有之故,不可不慎。

總而言之,出家眾以『弘法利生』及『紹隆佛種』為己任,儘量藉媒體或出書流通,從事弘法利生之工作(如同世尊在世時一樣),不要忙於『趕經懺』,否則寧可在家修行,說不定更有成就(淨空法師曾說:末法時代坐著往生、站著往生、預知時至,在家眾多於出家眾很多)。 在家眾以『體解大道,發無上心』及『護法』為主,若有能力,也可以『隨緣度眾生』為副。至於『護法』,最好以有『財團法人』登記的道場或流通經書基金會,為供養或贊助的對象。蓋這些才是最大的、最好的『福田』,不但可以讓這些真正『弘法利生』的道場或基金會,沒有缺乏經費之虞,能夠專心辦道,而且也可以使那些『附佛外道』或『獅子蟲』,甚至於『投機客(假和尚)』,因無法生存而『知難而退』,避免他們偽裝沙門,死後必墮『三惡道』(《地藏經》有此開示),這也是功德一件。至於阿闍梨應如上所述處理『所受供養之物』,分別次第互不侵損者,彼一切曼拏羅賢聖悉皆歡喜,一切所求皆得成就,否則如同古德云:『施主一粒米,勝如須彌山;今生不了道,披毛戴角還。』願與諸仁者共勉之!Wednesday, June 30, 2004


台長: 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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