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置規模於5人以下,就職始,未簽訂勞動制式契約,約定工作內容。起初第一個月即發覺,工作性質與面試時所洽談多所不合,就此問題提出與雇主溝通後,雙方達成初步認知。爾後狀況仍未改善,並發現實難以達成雇主對工作所要求之專業性,雇主提出是否留任選擇,本人認為此工作內容已經跟當初認定差異太大,亦不願雇主浪費人事費用。雙方協議後確定離職,雇主宣告可於本年五月三十一日辦理交接並完成離職手續,當時並未開立離職證明。尋找新工作期間為免造成經濟壓力轉而申請失業给付,經申請管道得知需由前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進而請求公司開立,雇主宣稱,開立該證明之部份條例規定,需於員工離職十日前,報由勞工局核備,否則公司將受罰款或書面警告改善,其認定該行為將損壞公司之商譽,且雇主認定本人為自請離職,改口否認與工作性質之專業性無關;多次溝通未果,雇主多次表示只欲以法律途徑解決此事。已無法進行溝通。
若說因果論就我的認定而言:
因:因為我認為當初對於工作型態的認定差異造成實際職場工作後的不勝任,且過程中有諸多造成心理壓力的不當情形發生:
1. 雇主本不願全薪加保勞保(保險證號還是我申請的,雖符合五人以下公司,但當初雇主說好會有勞健保,而後雇主又不願以公會方式投保,因為那又要另外繳費,但後來我有堅持因為那是權益也是保障)
2. 從事的工作中常要我進行違法的行為(要我去每個學校網頁抓英文老師的email信箱寄EDM,這是違法的行為不能隨便亂email廣告信件)
3. 雇主常在辦公室中與他人陳述公司營運不佳,不知何時會倒閉,造成我的心理壓力,讓我有隨時會失業的感受,也對這樣的情況產生善意認為是否應該在我不適任情況下他應該要節省人事成本尋求更專業的人協助他的營運。
4. 而且他一開始就知道我的專業性不足說他會訓練,也沒有就趕鴨子上架,然後說我表現不好,而且還以他自我的認定說我不積極,其實也是對我的人身汙辱(因為他後來也說我已經算表現的不錯了很穩,那不然那時是說假的歐)
以上情況均合乎非自願離職的第十四條條款可以不提預告離職但我還是提出了,而且也沒有自願,在狀態上其實就是非自願,我只是沒有很白目的就去告他,也不想撕破臉更不想要她的資遣費用,我也不希望影響公司商譽,畢竟我一直都是希望他可以好好經營。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老天給我的考驗
我之前就是太忍耐姑息了壞人況且我又不是要它的資遣費
當初就是要幫他省人事費 不然我也可以繼續做
只是知道關係一定要搞砸
像之前被詐騙集團騙的案子也沒去進行程序
但這次不能在這樣了
總是要努力的
不是嗎
我的小經驗可以造福更多的人所以我也應該去了解
我相信公理正義
已經很努力的盡義務也要享有保障跟權益
不要姑息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加油我會繼續前進
律師.....又怎樣我沒在怕的啦
如果我沒有犯法 那又拿我怎樣 我又不是犯法
突然有一個提案 我其實可以出一本圖文集
螞蟻安的失業日記本
可是寓教於樂的一本圖文集 有誰要幫我出書的嗎.......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