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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6 09:42:48| 人氣1,0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承租房屋房客應了解的一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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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房客應了解的一些概念

租屋雙方應站在和諧融洽的立場,而非對立的立場。

租屋雙方能站在平等的地位,簽妥一份公平的租屋契約。

確定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是二房東轉租,要注意是全部轉租或部份轉租。根據《民法》443條規定,如果二房東將租賃物全部轉租,除非經過大房東承諾,否則是無效的;如果是部份轉租,則要看大房東與二房東的租屋契約,是否有限制不准轉租。

不定期租賃契約,房東可能會以漲租來逼走房客,如果房東欲調漲租金,房客可以拒絕。依據《土地法》97條,房屋租金不能超過房屋及土地申報總額年息10%(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10再÷12,就等於每月租金上限,超過部份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地政機關強制降低租金。

《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超過部份得抵繳房租。

根據《民法》440條,房客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東依法催告,房東才能終止租約。

每期租金付給房東後,記得要請房東簽收,並妥善保存收據。

房客可爭取事先約定:「租約期滿」,房客有「優先承租權」,租金漲幅及時間,明列於契約條文。

市售契約經常會在契約中規定類似:"未經房東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頂讓或其它變相方法由它人使用房屋"。此時房客應爭取加註:"留宿親友,不在此限",以免房東以此為把柄,藉口趕人 。

約定租賃物之修繕,由房東負擔,也可以將房東須修繕之項目於租賃書面契約內例示之(包含燈管等消耗品)。

契約書常如有規定:『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房客負責補貼』,這個部份應儘量爭取刪除

房客如果要提前搬家,以往經常約定房客要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可與房東協議,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或已找到房客,則房客無須賠償

*《民法》425條,當租約未到期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

民法第425條己有修正,若房客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必須是租約經過公証,否則,未經公証的租約,若為未定期限,或是超過五年(含五年)之租約,將不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水電費每度費用,於幾度開始使用,應明列於契約中,另外網路、第四台費用由何人支付均需明訂

*房東點交現狀及屋內物品給房客或是房客點交給房東,雙方如無意見或有爭議時,應在書面上就合意確認的內容一起確認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才能釐清無謂困擾。

台長: ezlok-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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