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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1 14:44:11| 人氣2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鐵路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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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法第34條之1

這個法條法條是說明為了有效監督民營的鐵路機關對列車駕駛人員的專業訓練,而增加有關民營鐵路駕駛人員的任用需藥經過交通部檢定發照。
(且參照日本交通對鐵路駕駛人員所舉辦的考試和發給駕駛執照的制度,規定民營鐵路列車的駕駛人員,要經過鐵路機構專業訓練、交通部檢定合格、發執照。)
此外為便利列車駕駛人檢定、執照發給和管理業務的進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和參考民用航空法第25條的第3項,指定將交通部對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機關、團體的辦理,授權給訂定相關辦法去執行。 


原條文: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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