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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11:10:54| 人氣7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 - 言論自由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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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言論自由的類型

「言論」的種類,言論自由類型如下

(一)、政治性言論

(二)、個人名譽性言論

(三)、商業性言論

(四)、猥褻性言論

比較有爭議的部分是猥褻性言論,因為此基準與涉及到國家特定價值觀,其保障價值較低,而非自始不被保障。

 

大法官的判斷基準

對於言論自由是否還是有些限制,判斷的基準在哪呢? 大法官針對不同言論,判斷基準如下

1. 商業性寬鬆的合理關連性 (414)

414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例如香菸上的廣告)

2. 名譽性:真實惡意原則(509)

只要所說出的話,客觀上認為有真實者,即保障此言論自由。

至於說的人需不需要舉證呢?無法提出時,非出於惡意之時,大法官並不要求。行為人是否為「惡意」為判斷構成誹謗罪之關鍵。

3. 政治性言論明顯而立即危險之原則 (445號)

當在集會結社遊行之時,主張分裂國土、共產主義。而此主張足以導致國家安全立即明顯危險之時,才能主張解散集會遊行。

 

所以是不是所有的言論都是自由的?

其實還是有一些限制,

這些限制因為言論種類的不同會有不同的面貌出現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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