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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09:11:45| 人氣2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法66條修正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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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66條修正立法理由

公司法第66條,主要修正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Why?

因為配合民法「禁治產宣告」一級制已修正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

法條條文

第六十六條條文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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