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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13:29:10| 人氣2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董監持股要求與處罰 --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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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持股要求與處罰 -- 違憲相信很多人在讀証交法. 都背的很辛苦該"董監查核實施規則" 明定 董監的最低持股成數. and 持股不足時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 這樣有什麼問題呢? 白話文來說1. 這樣的處罰需要以法律明定, 或是法律授權. 不可以用命令or 規則2. "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證交法 26 只有授權持股要求, 但是沒有說可以訂定處罰方式與對象.3. 處罰"全體" and 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代表人 => 這樣是不是合理, 其實有待討論 話說回來, 為什麼要規定董監有最低持股要求呢?原來阿. 我們"期望" 這些董監跟公司可以是利益共同體.也希望藉由董監的持股讓董監可以成為公司股東的一份子, 讓董監為公司為股東更盡一份心力. 但是:..董監持股越多, 是不是就表示該董監會為公司更盡一份心力? 難道, 沒有持有公司股份的高階經理人 or 員工也好. 他們就不會為公司盡心盡力嗎?所以這條立法的原意跟理由其實還是有待討論的. 也希望可以給大家不同的想法. 原文摘要:「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期限補足第二條所定持股成數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法人負責人;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代表人(第二項)。」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http://www.6law.idv.tw/6law/law/大法官解釋601-650號理由書.doc#r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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