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1-06 08:31:56| 人氣4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 --- 追稅期間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 --- 追稅期間 .Why ? 因為避免人民無限期的被追討稅款

 第二十三條   (追徵時效 )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檢視我的拍賣 歡迎參觀我的賣場

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人氣(40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 個人分類: 會計師法科 |
此分類下一篇:法科背誦小技巧
此分類上一篇:核課權 & 徵收權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