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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2 13:44:26| 人氣6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84 號白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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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84 號白話說

爭    點: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白話文: 如果受到退學處分的大學..可不可以依造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學生方面 - 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受到損害,學生是不是可以有機會申訴?

學校方面 - 另一方面,大學有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 度之尊重,大學基於專意的判斷做出退學的處分。

兩方都有道理..因此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到底這種情況,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結論

最後大法官會議結論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
          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1.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2.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 只要學生認有侵及其受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即可提起行政救濟..

3. 也就是說 - 學生不論是基於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都可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提起行政救濟

4.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此號解釋推翻了實施四十三年之久的行政法院民國四十一年第六號判例。

打破了傳統特別權力理論的陳舊法例

 

但是..這過程中也引起許多其他大法官的討論與不同的意見

 

不同的意見..

你想要擺脫自由的拘束,但結果卻使得此自由變成為另一個更大自由的束縛
    。
                                                        黎巴嫩詩人‧紀伯倫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 

這樣的話是不是只要學生認有侵及其受教育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即可提起行政救濟.. 

大法官也不明確說明或是授權立法明定,哪些範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哪些不可以?

萬一學生提出給付之訴 ,要求大學滿足其所要求,

例如准許修課、重新考試與評閱、校園內劃定停車之 範圍,廁所之設置…等,

未來行政法院法官如何裁決?這些都會造成未來執行上的問題。

 

法益二元對立論

學生要的是 - 學習自由

大學 - 大學自治

這兩個產生 "法益衝突"

 

大法官會議解釋可以培養思考,

正反兩方的辯論與理由.

立法的原意..可以學到很多思維的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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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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