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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5 11:19:36| 人氣5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明眼人按摩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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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課堂上,憲法老師討論起內政部長余政憲找明眼人按摩被抓包的事件。昨天早上我在處理這則新聞時,問旁邊的同事,明眼人按摩是不是犯法,他也搞不清楚;我心裏的疑問,剛好在晚間的課堂上得到解答,可是身為法律新鮮人的我,又得到更多的問題,嗚嗚,真是一個頭兩個大。@.@

在法律的學門中,我是個初學者,討論的一定無法深入周延,只是抒發一些想法而已,就先請大家多包涵了。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既然法有明訂,則余部長的行為,顯然已經違規,不過法條裡只規定怎麼懲罰非法從事按摩業的業者而已,不知道他的行為是否應受到處罰?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按摩業之手技,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看這條規定,再對照坊間興盛,卻不一定掛名按摩的此間行業還真是不少。看來大家生活壓力太大,常常需要來「馬」一節,卻萬萬沒想到這可能存在違法性的問題。

社會大眾不知情也就罷了,但身為內政部長,余政憲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問題,也沒人提醒他,實在有點不可思議。雖然他表示,按摩是紓解壓力的好方式,許多人也不認為按摩是什麼罪無可赦的嚴重犯行;可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現行法令是否跟不上社會腳步,有窒礙難行的疑慮呢?

老師也提出一個問題: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是否違反了憲法精神,牴觸了憲法保障的人民的「工作權」?人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固然保護身心障礙者的立意是好的,但是對於是否侵害其他人民的工作權,則有討論的空間。

我自己則是認為,按摩在實際生活中是很普遍的行業,儘管法律可以規定哪些行為屬於按摩,但是能否禁止則顯得力不從心,只要不是色情,沒有牴觸什麼公序良俗,應該可以開放;而就憲法的平等原則來看,明眼按摩業者被限制不得從事此業,實在也是有點說不過去,與其讓他們非法流竄,倒不如列入管轄。

至於視覺障礙者要從事按摩業,則可以由政府輔導就業,或是頒訂雇用他們的獎勵辦法,使他們生活無虞。事實上,政府已經有輔導他們就業了,希望大家如果有需要,多多去光顧吧!我自己去過一次,挺乾淨舒適的,不過腳底按摩超可怕的說,大概是身體太虛了!哈!

愛盲護康按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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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ev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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