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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16:25:06| 人氣2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威茗專業徵信~高雄徵信~台南徵信~0800-666-681~私挪吳春臺股票拗「分手費」 李珍妮遭求償1300萬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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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妮先前到高院出庭時,受訪大罵吳春臺「小氣巴拉!渣男!」等語。資料照片
李珍妮先前到高院出庭時,受訪大罵吳春臺「小氣巴拉!渣男!」等語。資料照片
名媛李珍妮與男友吳春臺分手反目後,吳男告李女10年前偽刻他的私章、盜走他名下一家服飾公司價值1000萬元股權,李女辯稱這是吳男給她的「分手費」,但法官不採信,一、二審都判李女有罪。吳春臺另向李女求償股票價值及精神慰撫金共1300萬元,李女先前透過律師稱可返還公司股票,但吳男的律師表示,會計師鑑定這些股票10年前有900多萬元價值,現在價值幾近於0元,根本無法彌補。不過台北地院今判李珍妮勝訴免賠。可上訴。
 
吳春臺(67歲)曾任職中華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國喬石化董事長,2005年間與李珍妮(45歲)交往,兩人分手後反目,衍生多起官司。吳男在本案提告指稱,2008年7月他投資李女經營的服飾公司「格麗茲」1000萬元,取得該公司100萬股股份,不料兩人分手後,李女卻在2009年底偽刻他的印章並製作不實協議書,將這100萬股以廉售200萬元的名義,過戶到李女名下,他直到2014年才發現。
 
李女辯稱本案股權是吳男給她的「分手費」,但一審認定李女作假取得吳男持有的1000萬元股權,還辦理公司更名、換址等登記,依4個偽造文書罪判李女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42萬5000元。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過戶股權的文件上有一處欄位填寫「吳春臺」,其性質不是個人簽名、不算李女冒簽,因此把這部分刑責從6月徒刑酌減1個月,改判5月徒刑,此部分還可上訴,其他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判刑3月定讞。
 
吳春臺另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要求李女賠償股票價值10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台北地院先前開庭,李女的律師主張,該公司目前仍存續,李女可以返還股票以恢復原狀。
 
但吳男的委任律師拒絕,指返還股票並無法彌補吳所受到的侵害,如果盜轉被發現後,可以用返回來彌補,是否就意味可以肆無忌憚盜取他人財物,況且李女直到被起訴才說要將整間公司股份都給吳男,但該公司已幾近倒閉,會計師也鑑定該股票在2009年時有900多萬價值,如今該公司股票價值幾乎是0元,因此應該以當年李盜取股票時的價值來認定。 (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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