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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5 18:52:19| 人氣3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威茗專業徵信~台北徵信~新北徵信~桃園徵信~新竹徵信~苗栗徵信~0800-666-681~偷拍不算證據 情婦通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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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已婚男子詹益宗與女子蔡慧敏到汽車旅館偷情,詹把手機藏在床頭櫃上的浴巾內偷拍兩人嘿咻畫面,詹妻無意中發現這段影片,控告蔡女妨害家庭。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偷拍侵害個人隱私權,不能當做證據,昨判蔡女無罪。

「法官判決難理解」

對於這個判決,上班族曾文村質疑:「明明拍到兩人嘿咻,為何通姦還無罪,很難理解。」家庭主婦吳秀君也納悶:「徵信社、當事人拍的不能當證據,外遇的人有可能同意讓配偶拍來當證據嗎?」
律師白宗弘說:「法官對通姦證據的認定標準不一,傾向通姦除罪化的法官,認為偷拍是侵犯隱私的行為,偷拍畫面不能當證據;另有一派認為通姦對夫妻婚姻危害甚大,取證本來就很困難,只要採證過程不要太過分,就會採納。」
判決書指出,二○○八年詹男(三十三歲)在遊藝場與蔡女(二十八歲)相識、交往,蔡女雖然知道詹男已婚且有小孩,仍常傳「好想你」、「我愛你」簡訊給詹男。今年九月,詹妻赫然在詹男手機發現他與蔡女的性愛錄影檔案控告蔡女通姦。

偷拍留念被妻發現

開庭時詹男坦承去年八月和蔡女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他將手機放在床頭櫃,再用浴巾遮蓋手機,只露出攝影鏡頭,偷拍兩人性愛過程留念;蔡女否認兩人有性行為,也不知道有影片。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一名女子躺在床上,有穿脫衣服的動作,畫面只有三分之一可看見床上的情形,三分之二均拍到白色的浴巾,畫面確實是詹男偷拍而來,屬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予採用,昨判蔡女無罪。
律師陳建勛表示:「法院不採用非法取得的證據,幾乎已變成主流。」但需視個案而定。例如,今年初,台中市廖男與洪女通姦,洪女拒絕拍照,廖男偷拍後被妻子發現當證據告上法院。一審法官以相同理由判洪女無罪,但二審法官認為在密室男歡女愛,不能期待有隱私權,認定偷拍畫面有證據力,改判洪女兩月有期徒刑確定。

情夫偷拍性愛過程

詹男和外遇情婦蔡女到汽車旅館做愛,趁蔡女不注意時,用大浴巾遮掩手機攝影鏡頭,偷拍兩人性愛過程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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