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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9 22:34:05| 人氣2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土增稅「一生一屋」10%優惠須先適用一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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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新增「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多次換屋者的需求,對於曾經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之民眾,再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無限次適用「一生一屋」10% 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

 

一、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 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 6年。

六、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七、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申請一生一屋自宅地 優稅土增稅需先適用一生一次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不受一次之限制: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滿六年。

六、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提醒納稅人只要符合上述相關條件,可申請按十%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以減輕購屋負擔,納稅義務人若仍有疑問,歡迎使用該處服務電話○八○○二八三三三洽詢。
台灣新生報【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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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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