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易主 約期未滿仍有效 新屋主須承擔租約 被迫搬遷可求償
「租約期限還沒屆滿,房東打算將房屋賣出去,還要我搬走,該怎麼辦呢?」租賃市場中相對處於弱勢的房客,對於房東提出的要求往往只能概括承受,不過租約尚未屆滿期間內,若因房東賣屋更換新房東,在「買賣不破租賃」的狀況下,房客有權拒絕搬遷,甚至可將因被迫搬遷而產生的搬家費用,提出求償。
關乎權益
依據《民法》第425條明確指出,若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轉售房屋,新屋主必須承擔新契約,並履行對房客的權利義務,台灣租屋網行銷企劃部經理廖秀敏表示,基於合情合理的解決模式,房東若要出售房屋,必須提前告知房客,同時房客可留意契約中是否有「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條款,否則房東不得因將出售房屋而終止租約。
無須重新訂定契約
一般而言,若房屋出租人變更,新屋主也無法改變契約內容,房客也無須重新訂定契約,待租約屆滿後雙方再進行協商,調整契約內容,不過面對房東可能強勢趕人,東森房屋法務部經理許榮濱建議,若契約內容明定「違約條款」房客可主張求償違約金,或是將屋內裝潢支出、搬家費用等單據保留完整,據此提出求償。
一旦發生房東賣屋的糾紛,舊房東、新屋主及房客三方產生的問題較為棘手,廖秀敏指出,舊屋主將房屋轉手給新屋主時,房客的押金也須轉移給新屋主,她提醒,房客須向新房東確認押金金額,避免發生糾紛。
此外,房客也須留意,若因房東施壓而主動提出搬走,提前解約此舉是違反契約內容,屆時可能面臨房東求償違約金,因此約期屆滿再搬走,才是保障自己的最佳方式。
房東轉售房屋,房客可依據法條保障權益
民法第425條:「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蘋果日報 蔡佩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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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買賣不破租賃?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是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反之,若屬「買賣破租賃」者,即表示買受人效力是大於租賃權。
所以,在民法債權編三讀修正之後,今後凡是未定期租約、或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未經法院公證效力,即「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舉一例,如果屋主另訂五年以上或未定期租約,且未經法院公證,則新買主是具備十足的買賣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房客長期佔有,此為修改之後,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利之處。
永然律師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分析指出,在民法修正案中,有關「未定期或期限逾五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解讀,應可分成二部份來解析。一是「未定期租約、未經公證」者,一是「逾五年之租約、未經公證」者,只要符合以上兩種情況之一,一律是「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即表示為買賣「可破」租賃,換言之,買受人效力大於租賃關係,至於,除此之外所產生的其他四種狀況,則一律適用以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權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此仍不利於房東、反而對房客有利。因此,該修正案只是針對長期租約、或不當佔用具有強力約制效力,別以在經民法債編修改後,房東都可「一勞永逸」而高枕無憂,其仍屬於「條件式」的約制效力。
而所謂其他四種情況分別是,一、「五年以內租約、未經公證」。二、「五年以內租約、已公證」。三、「五年以內租約、未公證」。四、「未定期租約、已公證」等四種情形,則仍沿用以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緣此,一旦該房屋進入法拍程序時,若是屬「未定期或逾五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者」,則表示是符合買賣「可破」租賃者,一旦此不良債權成為法拍屋時,「點交」情形會較多,不當侵佔的效力會盡失,產權較單純,對拍定人較有利,但仍要防止「海蟑螂」故意強佔、或敲詐等。
反之,若非屬於上述二種情況(其他四種情形),則仍適用以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一旦此不良債權成為法拍屋時,則「不點交」機率會增多,對民眾標售法拍屋而言,風險即大,除此之外,民眾在標售法拍屋之前,最好能先了解屋況,檢視屋內是否有第三人或不明物品佔用,以降低風險。
陳高超/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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