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愈貴的房子繳愈多的稅!房屋評定現值將合理反映房價
為了合理反映房屋實際價格來課徵房屋稅,財政部今(2)日邀集25縣市稅捐處會商,除希望各縣市比照台北市合理調整轄區內房屋評定現值外,也希望將調整基期由現行的每3年調整一次改為每1年調整一次,以更及時、合理反映房價。
財政部今日上午召開「合理評定房屋現值」會議,會議由政務次長張盛和主持。對於全台是否將跟進課徵豪宅稅,張盛和在會前表示,其實不是課徵豪宅稅,而是使房屋的評定現值與建造成本要合理化。
張盛和指出,目前的房屋評定價格都偏低,以台北市10層樓高的鋼筋混凝土建築為例,每平方公尺的標準單價為4500多元,但建造成本卻達2萬1000元至2萬6000元,大約只有實際成本的1/4至1/6,無法合理反映房價。
除了合理調整房屋評定現值以外,張盛和表示,每3年調整一次的基期也希望可以改為每1年調整一次,才能及時反映房價,但這部分涉及修法,需透過修法來調整。
張盛和也指出,今日的會議除由台北市稅捐處處長謝松芳分享對台北市豪宅的調查結果,以及未來可能採取的作法提出報告,供其他各縣市參考外,也希望各縣市稅捐處可以開始進行相關前置作業,待未來修法通過後,即可開始適用。
今日新聞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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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房價重評 民眾可提訴願
內政部昨日表示,依「土地建築物改良估價規則」18、19條,民眾對縣市政府所評定的房價不滿時,只能聲請重新評定一次,且重新評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鑑於這項規定違反人權公約的精神,因此予以刪除,未來民眾對重新評定若仍有意見,將可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
內政部昨日部務會議討論「土地建築物改良估價規則」,依第18、19條規定,建物一旦經縣府評定後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認為評定不當時,雖可以在通知書到達30日內,聲請重新評定,但這項重新評定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據內政部官員表示,依照人權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像這類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力的規定,應該要以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加以規定,而不應僅以一紙「規則」加以規範。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則」竟把重新評定的結果視為「最終決定」,既漠視了人民訴願的權利,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內政部昨日經部務會議討論後,決定刪除這兩項條文。
內政部官員指出,由於現行土地法第165條已有類似規定,未來民眾遇到類似事件,可回歸「土地法」,聲請重新評定,若對於評定仍不滿,仍可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也就是說即日起「重新評定為最終決定」的規則,已走入歷史。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官員指出,依法理,目前房屋價值的評定存在兩套機制,
一是地方政府的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一是地方政府的稅捐機關。
惟實務上,長期以來多是由稅捐機關進行房屋價值的評定,有鑑於此,未來將會修正「土地法」,以讓這兩套機制整合成一套評定機制。
工商時報 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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