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局自動拉高「主導」都市更新案的門檻,當國有土地占都市更新單元總面積8成以上,或是占5成至8成,且地上物的產權單純,將評估是否「主導」開發案的進行。
過去,國有土地若被納進都市更新案中,唯有標售一途,賣掉所有權。
但財部決策停止出售台北市大面積土地之後,國產局在98年1月公布「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當國有地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占都市更新單元總面積5成以上時,就不標售國有地,改為「參與」更新,且經專案報財政部核准後,進一步「主導」都更案。
國產局依據上述的處理原則第15點,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並於昨天公告,重要內容為: 一、提高上述「主導」都更案的門檻標準:
(1)、國有土地占都市更新單元總面積8成以上,不論都更土地內的地上權是否複雜,國產局皆會評估是否要主導都更案。
但是若有公務上的需要時,國產局才一定會主導都更案。
(2)、國有土地面積占都市更新單元總面積的5成至8成之間:
1、如果地上權的產權太複雜,國產局就直接排除評估作業,即不主導都更案。
2.唯有地上權的產權很單純,國產局才會評估,是否要主導都更案。
所謂的產權單純是指國有土地的出租與占用面積未達1/3,且國有土地違占建戶和承租戶低於30戶,且私有土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少於30人。
二、參與分配:
(1)、國有土地面積逾2000平方公尺(605坪),以分回獨棟或具獨立出入口的建物為原則。唯建商只蓋1棟大樓時,會和對方協議如何分配樓層。
(2)、商用與住宅混合使用地,除有公務需要外,優先申請分宅。店舖與住宅混合者,以申請分配住宅為原則。
三、如果國產局不同意實施者的計畫,要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屆滿前,向地方政府提出異議。
工商時報 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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