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原本適用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減稅的房屋,採取「自益信託」方式持有時,只要仍做自用住宅使用,每年最高可扣除30萬元貸款利息支出,仍可准予扣除節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的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即自益信託),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時,只要符合以下規定,因交付信託房屋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減稅: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財政部表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者,一定要選擇採取列舉扣除額方式報稅,因此借款人需出示金融機構開立的利息支出憑證,才能夠申報減稅。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憑證並需載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財政部強調,借款名義如為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貸款利息支出不能申報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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