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生活費包裝成「租金」形態,申報扣抵所得稅行不通了。財部表示,民眾向父母或親屬承租房屋,縱使有租賃契約與給付事實,若無法舉證租賃真偽,仍無法列報一年12萬元租金扣除額節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宗案例,轄區內的納稅人甲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總計12萬元。但稅捐機關查核發現,甲是向母親承租房屋,且只租一間房屋,認為與社會常情不符,剔除甲的租金扣除額並對甲補稅。
甲不服稅捐機關的補稅決定,提出租賃契約、付款證明及切結書,主張其承租事實。
甲向稅捐機關表示,他雖是在北部工作,但因祖父長年身體不適,需長期往返照顧,每周約有四天會回到南部的租屋處,雖然承租房屋為其母親所有,但甲主張確有租金支出,稅局不應用「不符一般經驗法則」為理由,不准其申報12萬元的扣除額減稅。
這宗課稅爭議案件先後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後還是敗訴。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中房屋租金扣除額的立法目的,在使無力購屋者也能享有扣除額節稅的優惠,減輕無殼族在外租屋的負擔。
財政部強調,民眾在外地工作,僅利用假日返家探視長輩,毋需為此與父母簽訂租賃契約承租房間,因此縱使每月確實有支付金錢給父母,性質應屬子女提供父母的生活津貼,並非租金,稅捐機關不會因為民眾提出租約或切結書等文件,就准其將生活津貼轉為租金支出享受節稅利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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