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贈不動產1年內需過戶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昨天公布實施,被繼承人捐贈不動產,要在1年內辦理過戶,比現行在2年內過戶的時間縮短1年。
財政部為配合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今年1月21日通過立法,所以修正細則共16條、刪除1條及增訂2條。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分配給所屬的政府層級,和繳現金的比例相同。例如,甲為台北市人,甲死亡後的遺產稅,台北市和中央政府各分配一半。
如果甲以坐落在台北市和台北縣的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這二塊土地,台北市和中央各收一半。未來改為,只有位於台北市的公設地,台北市庫可分一半,位於台北縣的公設地,都歸中央政府的財政部國產局所有。
2自用住宅稅金省5倍
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5個條件,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登記戶籍,且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就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以一處為限,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90.75坪)為限,位於非都市的土地面積,則不得超過7公畝(211.75坪)。
一位代書解釋,自用住宅稅率是千分之二,而一般稅率是千分之十,兩者稅率相差5倍,所以一定要把握自己的權益,而有不少人在明星學區周邊,買第二棟房子,打算租給年輕夫妻為孩子設籍入學之用,承租人若在此設籍或報稅,稅務機關就會認定該房屋是出租之用,因此無法享有自用稅率。
3土、建物未同時移轉‧所有權人兩種認定
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七五二○七九五號函規定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土地移轉現值係如期申報者,應以訂立買賣契約日建物登記簿所載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準。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則以房屋稅籍資料登載之納稅義務人為準。
(二)土地移轉現值係逾期申報者,應以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日前項資料登載之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準。該稅處進一步表示,目前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每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且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十%,比一般用地的最高稅率四十%還要划算,稅額相差高達三倍之多,民眾可依自身情況作最有利的選擇。
4無償出借房屋免稅3個條件
1、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
2、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
3、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後,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到法院辦理公證。
4購屋簽約先簽但書,以免貸款問題被沒收訂金
不少人發現當初建商承諾的貸款額度,現在根本貸不到,眼看交屋在即,現在才氣的急跳腳!建議預售購屋族,在買賣簽訂合約時,一定要白紙黑字註明,「如果無法爭取到一定的貸款額度,買賣合約就會自動解除」的但書,否則最後不但房子買不成,就連之前付的訂金與開工款,也可能全數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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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屋交屋注意事項
1、簽買賣契約時,應注重契約內容有否載明房屋如有瑕疵時如何解決。
2、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人應和買賣契約的賣方相同。
3、出售房屋及土地的貸款情況。
4、附送的傢具或家電用品,裝潢等,於簽約時寫清楚品牌,數量或照相存證,
以防賣方在成交後反悔,將贈送之物品取走或替換次級品。
5、海砂屋、輻射屋問題造成購屋者極大的憂慮,此問題可向建商公會或專門鑑
定單位請求鑑定標的物是否為上述瑕疵品。
做好以上防範措施,於交屋時應可將糾紛降至最低,但交屋時仍須做好以下確認工作:
坪數是否與契約及所有權狀所載一致。
附贈的設備是否如合約?
天花板、牆壁是否漏水、滲水或有剝落情形?
馬桶、水管是否暢通?
窗框是否會滲水?
水電管路是否確實接通至堪用狀態?
有關房地稅捐及各種規費、水電費、電話費、管理費是否已繳清?
6房貸吃緊,如何協商
1.和銀行談寬限期
股市、房市慘跌,銀行最不樂見的情況就是房貸戶違約,因為最後銀行還是得透過層層關卡,才能從法拍市場回收貸放出去的資金。
2.展延房貸年限另一個可大幅減輕房貸本息負擔的方法,就是展延房貸年限,
3.延長還款間隔期等等
7房屋面積之認識
一般房屋買賣市場中或是建築業預售屋廣告中面積之名詞甚多,且各種解釋不同,極易引起誤會,造成爭議,為避免糾紛不斷發生,下列常見之房屋面積專有名詞,宜多注意與了解:
專有面積:包括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室內面積:專指主建物部分。
登記面積:指權狀或登記簿所載之面積。
公共面積:指共同使用部分。
使用面積:其屬何種面積並不明確,應先查明所包含部分有那些?以免混淆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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