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10/25 04:09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房屋仲介隱瞞房子的小違建,仲介費飛了!一樁2300萬元房屋買賣,已簽約付訂,並完成過戶,但買主朋友參觀時發現違建,買主反悔提告,法官判決屋主未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屋主敗訴。
仲介沒說有違建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張姓婦人今年4月間在北屯區看中一棟透天厝,對格局非常喜歡,當月由仲介公司居中牽線,與姜姓屋主簽下買賣契約,總價2300萬元。簽約當天支付訂金及用印款500萬元,5月5日又支付1200萬元,並開出一張600萬元支票作為尾款擔保。
屋主也依約完成所有權移轉手續,一切交易手續正常進行中。不料,交屋前數日張婦請友人來參觀,該朋友是室內設計師,看到該房子2、3樓一根樑柱不正,依經驗研判可能是陽台外推造成,陽台很可能是違建,請張婦要查清楚,張婦找上屋主理論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姜某供稱,他沒有隱瞞違建之意,大家都知道附近房子常有二次施工,將2、3樓陽台部分外推,增加室內空間,沒有要仲介人員隱瞞,而張婦夫妻都是高知識份子,理應知道二次施工很普遍,並不影響主結構,但這個小違建不知道仲介人員是否有告知。
仲介人員供稱,張婦有問幾次有沒有問題?他認為張婦是問凶宅與否,該房子很乾淨,確實非凶宅,他當然回答沒有問題,法官再問到底有沒有對買主說陽台是違建?仲介人員供稱沒有說這句話,他認為這是小地方,買主應該都知道。
判屋主返還價金
法官認為,該房子有二次施工且部分違建,買主未盡物之瑕疵擔保,也沒有告知,從雙方議價過程,張婦並沒有因此要求減價,應該事先不知情,一般非建築方面行家,無法以肉眼就知道是違建,張婦要求解除契約有理,原屋主要返回價金,而同時要辦理再一次所有權轉移。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