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7工商時報曾萃芝/台北報導】
房子免費借親友使用要繳稅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相當值得注意。
因此,首先必須先弄清楚,是借給誰?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說,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果是借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設籍或使用房屋的話,房屋所有權人就必須於課徵年度內提出切結書,同時要經過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沒有收取租金、補助金或代償債務等情形,才能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鄭國英說,否則即使屬借用性質仍有可能被懷疑有收取租金,必須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太平洋房屋說,由此可知,只要房屋是借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就沒有申報租賃所得的困擾,例如,無償將自有房屋借給兒子及媳婦,做獨資事業的辦公室,因是直系親屬,所以無論房屋是否作為自用住宅,都可以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鄭國英說,但假使是借給非直系親屬使用的話,就有繳稅的問題了,例如,將房屋借給弟妹使用,未申報租賃所得,又未提出經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證明,若被檢舉,將遭國稅局依法課以房屋租賃所得。
所謂無償使用,乃指在無取得任何租金或報酬的情況下,將房屋借給別人使用,如沒取得租金,但是借方答應代替出借方償還債務的話,仍屬於有償性質,還是要計課所得稅。
鄭國英舉例說,甲先生將房屋借給乙小姐使用4年,但是雙方講明不收取租金,但甲先生先前向乙小姐借的一百萬就不必償還,此時,一百萬即應算是租賃所得,甲先生須依4年平均分配一百萬,即每年25萬,在申報綜所稅時,計入租賃所得。
太平洋房屋強調,另外,房屋借給別人做營業使用的話,無論是否取得無償借用證明,都要申報租賃所得,因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願意將房子借給別人做生意,卻不收取租金的例子,因此,即使提出無償證明,國稅局仍不能接受,這是民眾想當好心借屋人時,須多加留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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