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如果曾因為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而增繳地價稅,那麼在您出售土地時,所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所准予抵繳的總額,以不超過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為限。
例如:
王先生於民國 74年取得土地,所繳納之地價稅率為7,300元,76年重新規定價後所繳的地價稅為8,000元,民國78年王先生將土地出售,其土地增值稅為32,000元,則王先生可以曾經增繳的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其增值稅額為:
(8,000 - 7,300) × 2 = 1,400 32,000(增值稅) × 5% = 1,600 1,600 > 1,400 32,000 - 1,400 = 30,600 王先生可抵繳 $1,400 之增值稅為 $30,600
假如您的房屋位在政府的建築、改良公程 (例如興建或修繕道路、橋樑、溝渠、堤防、疏濬水道等水陸工程)之受益範圍內,則您在持有期間,所曾經繳過的「工程受益費」可以抵繳增值稅;但是您必須將當初繳費的單據保留,以備核對稅捐處下來的稅單。
例如:
李先生於 75年9月購買100平方公尺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200元,於 78年11月出售此100平方公尺之土地,78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9,000元,又76年8月開闢道路工程受益費16,000元,而75年9月之物價指數為 1.2,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為:
漲價總額 = 9,000×100-[(3,200×1.2×100)-16,000] = 500,000 漲價額度適用「一般增值稅」第二級稅率算法 一般增值稅 = 500,000×50%-384,000×0.1 = 211,600 自用增值稅 = 500,000×10% = 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