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遲到被登記五次或是服儀不整被登記三次,都要記警告處分。這規定實行至今已經四年了,最近有不一樣的聲音出現……
有老師認為兩個規定的登記次數不同,不符合比例,而且感覺學校似乎比較重視服儀的問題。這種規定對於一些慣性遲到的學生根本沒用!還來不及銷過就又被記一次警告,怎麼銷都銷不完。是不是能夠以特殊個案處理,用愛校服務或其他方式進行銷過。
站在學務處的立場,遲到登記是每天例行業務,服儀登記是不定時抽查,並沒有比例的問題。況且,每位學生都在相同的基準下受到規範,仍然具有公平性。這些慣性遲到的學生,本身如果很在乎銷過,就應該停止繼續遲到的行為,改變自己的學習態度。而不是企圖以其他的方式銷過,同時又不斷地遲到。導師因為學生可能來不及銷過無法畢業而著急,想盡辦法幫學生解套。而獎懲紀錄滿是彈痕的學生還悠閒自在,愛幾點來就幾點來,荒謬!
懲罰固然是希望犯錯學生有所警惕,也是對守法學生的教育。國中是義務教育,並不代表學校有義務讓每位學生都能畢業。如果一張結業證書能讓學生從此覺悟,改變他的人生,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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