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學生入世未深,幾乎甚麼事都被蒙在鼓裡。
常言道法律最要緊是保護當時人的合理期待,法律的性質要是穩定的(不能朝令夕改),且是可預見的,這樣當事人才可以計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而事實又再一次証明,理論與實踐不相符。
今天,我們下午“國私”補課,誰知等到A老師來了,B老師也來。B老師以前教過我們,人很好,所以同學們都笑著跟他打招呼,誰知他說中央電視台來大學拍攝,昨天法學院通知他要拍一段我們上課的錄像...我原以為,A老師會繼續講課,只是多了一部攝影機和幾個陌生人而已,誰知A老師說他講廿分鐘課都無意思,唯有另覓時間再補課,留下我們這班迷惘的羔羊,呆坐課室打冷擅。
B老師開始跟我們“打通經脈”,因為他將要問問題。這不期然令我憶起中學時某位歷史老師也是這樣做好“預備工作”,再在主任旁聽時讓同學們照稿讀的情景.那時候,大家都畤著“業餘演員”的操手,很落力地“演出”,也看重自己的“戲份”。大學生的層次當然要有所不同的,所以我們要用自己的話演繹“台詞”,且是普通話,而更刺激的是,我們將不知道老師會要求誰來回答。
透過已知的事實我們可以推導出未經証實的事,此為法律“推定”的概念。經同學們之“推定”,A老師是為配合學校而設下這個“補課”的局。因為星期一,我們回到學校後,他才致電通知班長該堂課不上,這樣他就順理成章以“補課”之名要我們在此時此地“自投羅網”,這是一個圈套,同學們都這樣說。上回要我們白走一趟不在話下,現在我們替上頭跑龍套,做無薪酬之“臨時演員”,浪費一個下午的時間,真是情何以堪。我們被連番欺騙,縱有一肚子的氣,縱然很不爽,卻沒有膽量一走了之...
開鏡前又因課室太破而撓釀了一陣子,換了課室,但不比原來的好多少。同學們進課室後全都擠到後排坐,結果當然是被要求到前面來,使我又想起聖經上“自卑的,必升為高”之道理,坐在筵席後方的人,往往都被主人家請你到到前方坐。至於我,不亢不卑,所以就選了中間位置坐,合乎中道嘛。
B教授開始講課,就像大二時一樣,所不同的是平時撲素的教授今天穿上了西裝,還有,課室裡各位同學都顯得很拘緊。
老師問問題了,同學回答得太詳盡,於是老師要求停機,說他們最多只拍十分鐘,故盡量將答案濃縮,“簡答!簡答...”“行,我們再來啊!”教授說著,然後又回到跟原先一模一樣的“講詞”,我們都忍不住笑了,教授也笑。“再來一次再來一次!”他真的很有導演的風範,我不是早在大二時就說他跟張藝謀有幾分相似嗎?
“關於締約過失的問題,案例群裡有三個典型的案例,你們能告訴我其中一個嗎?我只要其中一個...好,讓我抽一位女同學回答這個問題。”“別低頭,嘿,別低頭啊,誰抵頭我點誰啊!”“好,請這位同學給我們講...是那個案例呢?”“......”課室裡很靜。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教授剛才作疏通工作時用8倍速講過的,但同學不敢肯定,於是戰戰競競地問:“...是不是...關於香蕉皮的那個案例?”...又一次停機。
老師跟我們說不好意思,沒事先通知我們,好讓女同學們補補妝,男同學們洗個臉,並說他們主要想拍出那種“感覺”,所以主角是我們而不是他。感覺?藝術的語言真動聽,他們一定是想拍出一臉無奈(其實不止“一”臉)...
由於現場氣氛實在太不自然,像中學時那堂有“預先準備”的歷史課一樣,我好幾次差點要笑出來,但願那鏡頭沒剛好掃過我吧!雖然那些問題都是我們已經學過的,但兩年前的東西早都忘得一乾二淨,所以,鏡頭前同學們的緊張是真的,而“從容”是造作的,從藝術的角度而言,“真”是排於“善”與“美”之首的,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真實更是重要,我們不單要告訴別人真相,還有真相的全部。
其實拍上課就上課嘛,何必一定要找幾位同學來回答老師的問題?又為什麼我們一定要懂得回答?為什麼一定要答對呢?答不對又或者不會回答不是更加真實嗎?不是更顯得這個問題值得學習?還是人長大了,更應該學會這種“虛偽的技倆”呢?在別人面前無論如何要表現得“好好睇睇”,即使真實情況並不如此?
原意是要呈現真實,我們卻奉旨“虛偽”一場,然而,也因為這虛偽,反映出人性的真實。當大家都習以為常,知道這些“課堂”片段必定是經過“特別處理”和修飾時,那麼,即使你真真正正地給他們上一堂真的課,他們仍會以為是假的。
正所謂“假作真時真亦假”。
2006/10/25
2006/10/26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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