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12-28 09:41:12| 人氣1,040|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竊國者侯?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首先先聲明,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在替趙氏父子的犯罪行為辯駁,只是純就判決書中引用古語語意與邏輯上的正確性,提出一個看法來與大家討論。

報載昨日台北地方法院就趙建銘父子所涉入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作出一審判決,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還引用「竊國者侯」來說明犯行,各家媒體還大肆引用,引經據典來說明這句話的意思。但若深究其意,合議庭的判決書恐有引喻失義之處。

這句話的本文應該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若直譯起來,它的意思應該是「偷了小小一枚鉤的人遭到處死,然而篡奪了國家的人,卻成為諸侯」,意指社會上某些不符合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的現象。因此原句中的「誅」與「侯」都是動詞,分別是「被處決」與「稱王封侯」的意思。然而,就這件司法案例的內容而言,應該是趙氏父子藉由與第一家庭的婚姻關係所獲得的權勢,以不當的手法獲取了股市內線消息,進而得到不當暴利。然而,這個行為尚未嚴重到「竊國」的地步,再者,他們的犯行也並不是經由竊國來獲得政權。因此,這件案件的本質的確是「權貴犯罪」,但是並不該誤指「竊國者侯」的意義為「用不當手段獲取大量金錢的人是有權勢之人」。

換個角度來看,法官做為國家司法公權力的執行者,對於罪證確鑿的犯罪行為做出有罪的判決,本是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之作為,就法官的立場而言,實無感嘆「社會公義無法實現」的必要。本案承審法官也不是審理國民黨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提告指控本屆總統選舉前一日槍擊案影響了最後選舉結果的司法官;就算是,也無立足點在法律文書中指稱任何人有「竊國」的行為。法官的職權,是純就法理與事證來公平審理案件,對於這種遠遠超過該案牽涉範圍的比喻,實應戒慎為之。

[唉,結果中國時報登出來的,卻把我的文章擅自刪改,把我「要登就都登全文,否則修改應經我同意」的要求置若罔聞...]

2006.12.29  中國時報
熱門話題 竊國者侯 引喻失義
張慶國/北縣新店(學術服務業)

首先,本文不在替趙氏父子的犯罪行為辯駁,只是純就判決書中引用古語語意與邏輯上的正確性,提出一個看法來與大家討論。

台北地方法院就趙建銘父子所涉入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作出一審判決,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還引用「竊國者侯」來說明犯行,各家媒體還大肆引用,但深究其意,合議庭的判決書恐有引喻失義之處。

這句話的本文應該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若直譯起來,它的意思應該是「偷了小小一枚鉤的人遭到處死,然而篡奪了國家的人,卻成為諸侯」,意指社會上某些不符合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的現象。因此原句中的「誅」與「侯」都是動詞,分別是「被處決」與「稱王封侯」的意思。

然而,就這件司法案例的內容而言,應該是趙氏父子藉由與第一家庭的婚姻關係所獲得的權勢,以不當的手法獲取了股市內線消息,進而得到不當暴利。然而,這個行為尚未嚴重到「竊國」的地步,再者,他們的犯行也並不是經由竊國來獲得政權。因此,這件案件的本質的確是「權貴犯罪」,但是並不該誤指「竊國者侯」的意義為「用不當手段獲取大量金錢的人是有權勢之人」。

台長: 阿國
人氣(1,040) | 回應(3)|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Minmin
文章精華被中時刊登時刪除啦~唉~
2006-12-29 09:12:12
David
站在藍媒的立場, 象徵公平正義的法官發出”竊國者侯”之語, 可謂正中下懷, 為氣勢稍挫的剿扁行動提升士氣. 你的文章就事論事, 直指法官的謬誤, 足以抵銷藍媒原先對此一事件所期待的效果,怎可見容於編輯?
總之, 是不該對中時存有任何一絲幻想的!
2006-12-29 18:00:05
MissQ
感覺好差~真是沒水準的媒體!!
總是這樣斷章取義的濫用
一點報格也沒有!!!!
不過~想到掌管其責的頭頭NCC也如出一轍
那也就沒有什麼好感到怪哉奇哉了
2007-04-11 11:51:4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