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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09:22:25 | 人氣1,0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含個人執業者、公司簽署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名片內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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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含個人執業者、公司簽署人及所屬業務員)於招攬過程中,常發生糾紛,因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要求前述人員於招攬保險過程中,應確實告知消費者是在從事保險商品招攬,以避免讓消費者誤解,並且就前述人員使用名片之內容設有限制。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7年11月14日保局三字第 09702550121 號函附之內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含個人執業者、公司簽署人及所屬業務員)所使用之名片倘載有服務項目或類此功能之敘述文字,應清楚表明係從事「保險招攬」行為;另不得有誤導消費者之文字,其頭銜或職稱亦不得僅使用「理財」字樣。 公司應嚴格管理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名片內容。重申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另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5款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6 款亦規定: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不得有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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