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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9 09:37:18 | 人氣58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綜合所得稅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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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算式:

  1. 先計算「個人綜合所淨額」 =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 - 特別扣除額(參照所得稅法第13條)。
  2. 再計算「應納稅額」 = 個人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3. 最後計算「應繳納(退還)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 - 可抵繳稅額(若為正數則應繳稅,若為負數則可退稅)。 

貳、名詞解釋:

一、稅率:參照所得稅法第5條。

二、免稅額:參照所得稅法第5、17條。

免稅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計算後公告,一般而言,分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與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兩類。

受扶養親屬指: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三、一般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以下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分別說明如下:

標準扣除額: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1. 單身者:7萬3千元。
  2. 夫妻合併申報者:14萬6千元。

列舉扣除額 :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及其他法律。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
  7. 依私立學校法所為之捐贈: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96年12月18日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得於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內作為列舉扣除額。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參照私立學校法第62條)
  8. 依政治獻金法所為之捐贈: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10萬元。(參照政治獻金法第18、19條)

四、特別扣除額: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7條。

  1.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14條第1項第7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萬元為限。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 殘障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0萬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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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1-01-11 14: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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