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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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