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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近期關於保險契約性質的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按保險法第21條、第43條固分別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然保險契約仍為諾成契約且...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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