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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不小心造成職業災害,雇主可否以勞工自己不小心為理由,主張減少雇主應負擔的職災補償金額?

 關於此問題,司法實務曾有不同見解,有認為職業災害補償,基本上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乃係基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之特別規定,依此條之規定,對於雇主雖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雇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而拒絕賠償,但是損害賠償之法則,我國規定於民法第213條...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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