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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噪音 有法可管

 公寓大廈住戶製造噪音、振動或污染,搞得鄰居不得安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7條規定,受擾住戶可直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依噪音管制法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亦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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