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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依勞基法等所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的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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