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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人員將斡旋金挪用不還,犯了什麼罪?

 通常房仲人員是受僱於房屋仲介公司從事仲介房屋或土地買賣等不動產業務,買方交付給仲介的斡旋金,是房仲人員業務上持有之物,如果將斡旋金挪用不還,會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 但有些人並不是受僱從事仲介業務,而是以個人身分從事不動產居間仲介,此類仲介人如果在仲介過程中,將買方...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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