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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出賣時,不同意出賣之共有人如何主張權利?

聯絡我們  按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所以共有土地只要同意出賣的共有人符合前述的規定的共有人數或持分比例,不須徵...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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