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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欠繳的社區管理費,新屋主有無繳納義務?

 與此問題相關之規定,原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之規定,該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

新聞台: 梁淑華律師 | 台長: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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