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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3 20:01:00| 人氣275|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囉嗦篇~官ㄚ...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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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法揚善~小心會被告ㄛ


 

《 別多管閒事ㄛ 

 

 

2010.06.23

 

新聞事件~

 

跟台北市有一名中年婦女,日前在捷運內

 

目擊性騷擾,大叫「色狼」同時推開對方,

 

沒想到卻被指控傷害和誹謗,不僅被戴上手銬,

 

在警局裡留置了15個小時,

 

檢方還要求當庭向

 

男子道歉,最後裁定5萬元交保,

 

原本是見義勇為,遭到如此對待,

 

這名婦人心靈嚴重受創。

 

 

這個7日晚間7點左右,50的陳女士在

 

捷運板南線的車廂裡,看到一名穿著西裝的男子,

 

緊貼著一名女性上班族搖晃,她當下認為是色狼,

 

見義勇為的舉動,卻換來陳女士一連串的惡夢,

 

疑似色狼的男子堅持提告,她不僅被戴上手銬,

 

被警方留置15個小時,甚至被檢方要求向疑似

 

色狼的男子道歉,最後5萬元交保。

 

 

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提醒其他人,

 

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

 

最後只發了親筆信,表示心靈受創甚深,

 

已成夢魘,無法再面對了。

 

 

 

在沒有受害者與證據下,或許那位男子是被誤會了

 

(有沒有騷擾他人,需要看法官和證據),

 

大喊他人是色狼,在對方無辜的情況下,

 

或許有誹謗的情況

 

只是有必要上手銬嗎?有必要留置十五個小時,

 

不能留下資料改天再來做筆錄,有必需留置過夜?

 

而且,做的還是傷害告訴的筆錄 ?

 

是我不懂法律的程序,

 

還是警伯伯們太按照法律的程序在走?

 

 

這新聞若是屬實,日後要見義勇為,

 

最好要受害人自己喊救命,或是立刻打電話報警,

 

自己千萬別涉入其中

 

 

"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提醒其他人,

 

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

 

最後只發了親筆信,

 

"表示心靈受創甚深,已成夢魘,無法再面對了。

 

按到那位〞被傷害誹謗〞的受害者的行為樣式,

 

若是那位熱心的女士敢『公開自己的遭遇』

 

妨礙名譽、妨礙秘密,這兩條罪應該會再加上去吧

 

 

這是否是要台灣人民~學會

 

 

別人的孩子死不了~多死一個少一個ㄇ

 

 

冷眼旁關~受害的人活該  死好

 

 

 

難到要~遇到

 

 

要幫助的人~別幫忙,還要落井下石

 

 

遇到人受傷倒地~不要報警,死了活該

 

 

遇到了火災,~別報警,燒越大越好

 

 

...............

 

 

讀那ㄇ多書的官ㄚ

 

豆腐腦渣清一清~爛了沒

 

 

真是的

 

雖然我以前也曾為此受到小傷害過

 

但是~助人為樂的觀念依就還在

 

只是會~思考一下

 

自己會不會受傷害

 

因為~官ㄚ  沒長眼睛

 

只有長..........

 

 

會不會等會被告ㄚ

 

上述的小姐~還被罰五萬元ㄟ

 

官ㄚ

 

ㄚ九ㄚ

 

教好點

 

台長: 陳達子收藏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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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0-06-25 13:36:00
(悄悄話)
2010-07-05 15:50:00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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