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醫界朋友廣泛在討論一題103年專科護理師國家考試考題:「台北捷運站有一旅客昏迷休克,站旁商家的一名員工與預計返家的專科護理師立即進行急救,但急救過程中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有關過失致死罪成立與否,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正確答案,有人說是B,有人說衛福部標準答案是A,接著就很多人在討論到底答案應該是什麼?其實看到這一題,我的反應就只是笑了一下,先說我的結論好了:我覺得
答案是什麼根本就不重要,因為這根本就是一個無意義的命題,既然命題無意義,那何必在乎答案?而如果如果,在這四個答案真的要選一個的話,
我的答案是(D)兩人皆成立過失致死罪(雖然我心裡百般不願意是這個答案,但很無奈,就是D)。好,以下開始討論為何我會有這個結論:
答案是什麼並沒有意義
1. 首先,這是衛福部的命題,衛福部只是以自己對法律的認知提出此問題,但衛福部畢竟不是司法院也不是法務部,法律見解應該是由司法機關去認定,而不是由衛福部認定!甚至,出這個題目的先進,是否本身有接受過法學訓練?或者只是單憑自身對於法律的一知半解就出此題目?這個所謂的標準答案是自己的見解?或者是公認的標準答案?
如果只是出題者自己的看法,那答案是什麼當然就更不重要了。2. 咦?可是衛福部公佈的標準答案難道會不正確嗎?嗯,這個問題就像是GMP認證的食品含有地溝油、我國固有領土包含了蒙古地區一樣,哪天如果國考出個是非題:「車輪黨恩澤廣被、車輪萬歲萬歲萬萬歲!」標準答案為圈,也沒什麼好意外的,
笑笑就好,明天仍然是燦爛的一天!3. 其實法學教育跟醫學教育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點:醫學教育往往要求有正確答案,也因此這題目一出來,大家都是討論標準答案是哪一個?大家已經習慣活在標準答案的框架裡。但是,法學教育卻不是這樣,法學教育所要求的不是標準答案,而是思考的邏輯與過程,如果答案對了,邏輯過程卻錯誤,那就還是不對,反之,如果邏輯正確,縱使答案跟別人不一樣,那就是值得鼓勵!法律系碩士班的學生都知道,每個教授都會要求學生提出自己的見解,如果此見解可以推翻老教授那更好!重要是自己的看法,而不是一昧照著標準答案!也因此,我認為這一題的答案是什麼,根本就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想法如何?我想能夠來參加專科護理師考試的考生至少也都30歲以上了,
一個成年人其實真的不需要去在乎一個題目的標準答案了,是吧!
為何兩人皆成立犯罪
先說,會這麼認定不是指我覺得應該有罪,而只是因為順著解題邏輯而已,身為一位急診醫師,我千百般不願意看到這種結果,但若照法學思維,的確就是兩人都有罪。
好,那就開始解題。首先要先認知到,這是一題考題,而不是真實案例。如果是真實案例,因為要考慮到證據調查、證據效力、法官對於證據之心證等等,實在是太複雜,而且最後判決是如何,是取決於法官的看法,我們其他人實在是無庸置喙,所以將討論侷限於考題比較合適,也比較容易討論。
依題意,
「急救過程中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其實反面解釋就是
「若沒過失,旅客就不會死亡」,也就是說,今天旅客的死亡主因是因為急救的過失,而不是旅客本身的昏迷休克。
法律實務上,死因是因為疾病本身或因為急救疏失,是很難認定的,通常都需要醫審會來回鑑定,而基於刑法的嚴格證明原則、需達到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始可入人於罪,所以常常會因為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使得結果會是無罪的。但是,前面已解釋,此題是考題,而非實際案例。
考題已經很明確說
因過失而造成旅客死亡,
旅客的死因是因為不當的急救,而不是自身的疾病。此時不管是用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理論,急救過失與旅客死亡之間皆成立因果關係,因此兩人皆成立過失致死罪。
咦?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呢?好,那我們先來看看這一條寫什麼: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也就是說,施予急救措施適用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那刑法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是什麼?我們來看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條前段雖然說「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照此考題,兩人急救行為有過失,且此過失造成旅客死亡,所以必須適用後段「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中,
得的意思是可減輕亦可不減輕,並不是一定要減輕,如果法官認為兩人急救過失情有可原,減輕其刑,那其實仍然成立犯罪,只不過刑罰被減輕而已。再來,得減輕
或免除其刑,所以當然也有可能免除其刑,但機率多少?我們來算算好了:
得算50%,
或再算50%,所以可以免除其刑的機會其實只有50%x50%=25%而已,其他75%都是有罪在身。更何況,免除其刑在刑法上的意義其實犯罪行為是成立的,只不過到了第三階的罪責時,才免除掉其刑責而已。
所以,我的結論是兩人皆成立過失致死罪,雖然我千百般不願意是這種結果
引自http://kunjen.blogspot.tw/2015/06/blog-post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