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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0:53:20| 人氣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費改口認罪繳犯罪所得輕判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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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重判十年六月,案經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以戴寧改口認罪,並繳回四三一萬不法所得,且心有悔意,依法減刑,改判戴寧五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判決資料指出,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嘉義地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戴寧及檢察官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戴寧於偵查及一審時雖未坦承犯行,惟其上訴後已於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坦承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四三一萬八七五0元在案,足認一審嘉義地院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為一審「未及審酌」,一審量刑應有失之過重。

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戴寧就一審判決有罪部分於二審審理時坦承不諱,綜合戴寧之犯罪動機、原因、素行、主觀犯意、客觀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等事項予以綜合觀察後,認為量處戴寧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得併科罰金),就其客觀犯罪情節觀之,應有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之情輕法重情事,被告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三罪犯行,均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之要件,而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審酌被告戴寧並無刑案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歷任四屆嘉義市議員,係具有社會相當地位之人,長年在嘉義市地方從事公共事務,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並非對議員之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實質上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竟貪圖公費助理補助款項,假藉聘用公費助理之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供己使用,並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嘉義市議會對公費助理費用之管理、核銷等事項,實有不該,三次犯行所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合計高達四三一萬八七五0元,金額甚鉅,犯後起初於偵查及原審時均否認犯行,後於二審法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終知悔悟,態度尚可,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所減輕,依刑法第五十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戴寧有罪部分之罪刑、定應執行刑暨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四三一萬八七五0元部分,改判戴寧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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