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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20:50:08|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翁文鍾違反證交法二審判二年緩刑五年支付公庫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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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汽車水箱製造商英瑞公司董事長翁文鍾,被控涉嫌於一0八、一0九年間涉犯操控股價、內線交易大量賣出股票而獲利,一審認定他涉犯內線交易罪等三罪判刑四年,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一月七日上午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並繳交公庫八百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翁文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南地院判決,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判決原判決部分均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八百萬元。

被告翁文鍾指出,他就一審判決犯罪事實願意認罪,關於操縱股價部分,係因貸款銀行表示如股價一直下跌,就會要求被告補資金或股票,為維持公司營運,才會萌生操控股價之行為,內線交易部分,則係為了維持公司經營而犯案,他已在檢察官偵訊時當庭表示願意繳交犯罪所得,並在原審審理中已依檢察官所計算之金額繳交犯罪所得,另一審判決犯罪事實特別背信部分,他是為了維繫公司經營才會臨時挪用,被告願意認罪,並已全數歸還挪用款項,受損害業者已獲實質彌補,並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達成和解,請求減輕其刑,他願再捐款公益捐新台幣三百萬元,請求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上訴後,就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造成投資人損害部分,已以三三八萬七五五元與投保中心達成調解,此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係一審未及審酌之情,應由二審法院將此部分量刑予以撤銷改判,依比例原則、公平及罪責相當等原則,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次係因公司之財務狀況出現重大困難,一時短於思慮,始罹刑章,犯後坦認犯行,並積極彌補損害,可認有相當悔意,信無再犯之虞,為啟自新,宣告附條件(繳交公庫八百萬元)緩刑五年。本案得上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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