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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18:50:14| 人氣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殺警命案檢察官論述死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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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彥翔偵辦台南殺警命案,依殺人等罪嫌起訴兇嫌林信吾,並具體向刑庭求處判林信吾死刑,黃彥翔檢察官引經據典論述非判處林信吾死刑不可的理由,令人印象深刻。 

黃彥翔檢察官指出,死刑為我國刑法現行明定之最重主刑,其存廢雖容有討論空間,然我國至今仍維持此一刑罰。(公政公約)於第六條第一、二項中規定:「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承認生命權並非絕對不可剝奪:當死刑判決並非恣意無理,且符合公政公約各項要求時,即未違反公約。

黃彥翔檢察官認為林信吾殺害被害人凃、曹二員之犯行乃情節最重大之罪,林信吾將被害人凃、曹殺成重傷倒地後,認為威脅已經消除,竟未對垂死之兩人存有一絲一毫之憐憫,反逕自在現場恣意搜刮,於盜得彈匣一個後揚長而去,將倒臥血泊、僅餘一息的被害人凃、曹棄於南台灣八月正午的烈日下曝曬等死。直到陳姓員警察覺出事而趕抵現場時,親見滿身是血之被害人凃員,勉強自警用巡邏車後座下車,手持礦泉水瓶但馬上即不支倒地,陳員之隨身密錄器更錄得被害人凃員臨死前發出討水悲鳴,卻因遭到割喉失血過多、難以言語而當下未能為陳員理解,而身中三十八刀之被害人曹員因傷勢過重,縱以堅強意志力反覆試圖坐起,卻又次次倒地,然其在被害人凃員陷入昏迷時,為營救同袍,仍用盡最後一絲力氣呼喚至路邊求救之陳員返回,對被害人凃員施救,被害人二人死前承受至深至鉅之身心折磨,痛苦難以想像,更無法以筆墨形容。被害人二人僅係認真執行職務之員警,卻無故遭受林信吾暴行,但凡親見其皮開肉綻之遺軀,或勘驗不忍卒睹之現場影音,將無人能否認本案確為情節最為重大之罪行。

黃彥翔檢察官認為,依公政公約,並無不得處以死刑之事由;考量各量刑因素,應對被告處以死刑:求處死刑理由:一、被告蓄意襲殺警察並強盜警槍警彈,其犯行為情節最為重大之意圖殺人,依據現行刑法明文,被告所犯強盜殺人及殺人罪名均得科處死刑。被告犯下殺警罪行後畏罪逃亡,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等線索漏夜追捕,於翌日凌晨之密接時間在新竹市和欣客運站附近將其逕行拘提到案,自其身上當場扣得包括強盜所得警槍警彈在內之證物,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亦坦承確實殺害兩名員警,全無冤錯假案之疑慮。二、至於罪犯之個人情況與犯罪之具體情節,在我國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量刑規定判斷。

黃彥翔檢察官指出,被告林信吾僅為避免遭警查獲其脫逃犯行而起意殺人,殺人過程中並層升至為強盜警槍警彈而殺人之犯意,動機至為不法。被告持利刃不斷砍殺被害人凃、曹,割喉、切頸、插胸、刺腹-致兩人分別身中十七、三十八刀,血流滿地、浸透警服,犯罪手段冷血殘暴。林信吾雖稱在案發前有飲酒情事,可能因此自制力較低等語。經查林信吾於殺人案件發生前確實有購買酒類之行為,然除林信吾供述外,並無證據直接證據證明林信吾確實有飲酒,飲酒數量多寡,且酒精又會隨時間代謝,本案因被告殺人後並未自首,逃亡時間長逾十五時,以此可歸責之方式導致證據滅失,南檢徵得林嫌同意對其進行採血採尿進行鑑驗,然鑑驗均無異常結果,自難僅憑林男一面之詞,遽認他殺人當下業已缺乏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

且林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自承案發當下仍知殺害者為警察,並知殺警為錯誤行為,足見其無不能辨識自己行為之狀況,其更能在殺人後逕至土城高中清除犯罪痕跡,並搭乘計程車、公車、火車多地逃竄,逃亡途中尚不斷製造查緝斷點,顯見其精神狀態甚為清楚,能夠縝密思考並作出客觀上對己有利之判斷,參以其購買兇刀本為脫逃後防身之用,足見持該刀殺害二名員警乃在其預期之內,犯案時實未有何不能自控之情況,僅係放縱自己踐踏人命,並不具備刑法第十九條所列之事由。

黃彥翔檢察官強調,警察乃國家法律之第一線執行者,作為法律之代表,其人身與法律同樣不容侵犯,攻擊警察即是攻擊法律。而國家為使警察能完成執法任務,方授予警槍、警彈之致命武力;一般人民單純持有槍彈已屬重罪,遑論殺警而奪其槍彈。當法律之執行者竟遭殺害,作為公權力象徵之警槍警彈又橫遭奪取,法秩序即大受撼動,人民也因而驚慌失措。林嫌本是違法脫逃之人,又犯竊盜而引發警察追贓,於員警凃員發現贓車時仍不思回頭,反出於避免返監服刑之妄念而持刀將其襲殺,更於強盜警槍後持之企圖射殺員警曹員,隨後再持刀將其殺害。被告殘酷殺害兩名員警後,竟還在殺人現場搜尋警械以供己用,並攜帶警用槍彈逃亡-逃亡途中甚至持之搶劫,視公權力恍如無物,是夜舉國震怖,難以入眠。被告連續犯罪,不斷違反法律所課義務,甚至殺警奪槍再持以強盜,對人民對法秩序之信賴及遵法意識造成莫大衝擊與破壞。林嫌加重強盜殺人、殺人犯行之危險,已不幸在被害人凃、曹二員之死亡結果中實現。

黃彥翔檢察官指出,被害人凃、曹乃是曾經活過,有血有肉、有笑有淚的人,二員警家屬痛失至親,國家、社會更失去兩位盡職、英勇的警察,被告犯行所生損害,至深至鉅。據此,被告本件所犯加重強盜殺人、殺人犯行部分,非以死刑不能充分評價。

黃彥翔檢官強調,至於我國部分判決就死刑之科處尚採取所謂「教化可能性」標準,就林信吾殺警惡行至為嚴重,非處死刑無以充分評價、應報其暴行;被告為脫逃及強盜目的而殺警奪槍,對此極惡若不應以極刑回應,社會大眾將漸失對法規範之認同,潛在犯罪者亦易心存僥倖,對執法員警形成莫大威脅;被告先前已因強盜重罪入監,並獲得在低度管制之外役監服刑之寬典,竟悍然脫逃並犯下至重之罪,顯見其主觀上不願接受矯治,客觀上矯治亦屬無效,重刑亦不足形成有效威嚇,僅能將其與社會永久隔絕,以免慘劇再度發生。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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