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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21:09:25|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永華路停車場殺人案犯嫌徐姓男十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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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二月十六日發生在安平區永華路停車場王姓男子被刺殺命案,犯嫌徐姓男子被檢察官於二月二十五日晚上向台南地院提出聲押,台南地院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許裁定准以現金新台幣十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不得對案情有串證、滅證之行為。

台南地院指出,法官裁定交保理由為據徐姓被告固否認有殺人犯行,然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顯係出於事先謀議,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始能如此行動一致,案發後又迅速會合躲藏;此外,本案復有證人即同案蔡姓被告等人之證述,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可資為證,足認徐姓被告涉犯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徐姓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徐姓被告否認共同殺害王姓被害人,且徐姓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如何謀議?在育平路某停車場與王姓被害人衝突時,在場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為何?另在王姓被害人遭開車追撞及被殺害時之過程,共犯間如何分工與連繫等情,徐姓被告與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及本案案發時,徐姓被告與共犯間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在徐姓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未完全釐清之前,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足認徐姓被告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徐姓被告有逃亡之虞。

法官認為,本案其他六名被告均已到案,且均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在案。徐姓被告雖有上述勾串、滅證之可能,及逃亡之虞,然法官審酌徐姓被告涉案情節較於已經裁定羈押之其他被告較輕,且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嚴重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故認如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當已足保全本案日後之追訴與偵查之進行,法官裁定駁回檢察官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准予徐姓被告於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以及命其不得就本案案情有串證、滅證之行為。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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