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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17:31:32|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仁德弟殺兄命案台南高分院維持十四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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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發生在一0八年台南市仁德區弟殺兄案,現年五十九歲胞弟翁博文,持鐵鎚毆擊其兄頭、胸、腹及身體,造成其兄因顱腦損傷出血、身體大量出血而亡,台南地院依殺人罪判翁博文十四年徒刑,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六月二日合議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十四年徒刑,可上訴。

男子翁博文與兄長翁劍郎,平時共同居住,翁劍郎於一0八年一月間因走路跌斷腳,即由弟弟翁博文照料其生活起居,而翁博文因長期照護其兄翁劍郎業已心生齟齬,時常與翁劍郎發生口角糾紛。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七時許,翁博文於飲酒後叫翁劍郎吃飯,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翁博文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在住處客廳門外鐵捲門內左側置物架籃子內,拿取前端有金屬材質之鐵鎚一支,前往翁劍郎位於一樓之房間,毆擊兄長翁劍郎之頭部、胸部、腹部及身體,造成翁劍郎因而受有頭胸腹及左右手多處撕裂傷及瘀傷等傷勢,並因顱腦損傷出血、大量出血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被告固坦承有持鐵鎚毆擊被害人,惟否認有殺人犯意,並辯稱他當時約喝了半瓶米酒,酒後有點恍惚,只是想嚇阻、警惕一下被害人,並沒有置被害人於死的動機云云,然合議庭認為被告自己陳訴,他因於被害人房間內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加上長期照料被害人心生不滿,即至客廳門外置物架籃子內拿取鐵鎚一支後,進入被害人房間內攻擊被害人,而質地堅硬、前端有金屬材質之鐵鎚,若以之大力敲擊人體,得輕易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被告攻擊被害人之頭部、胸部及腹部等脆弱之人體重要部位,且毆擊之次數甚多、用力甚猛,足徵被告於案發時,主觀上對於其持鐵鎚攻擊被害人頭部、胸腹部及身體多次,極可能造成被害人嚴重出血,進而導致死亡結果,當有所預見。又依被告於被害人全無反抗之情形下,猶以鐵鎚猛力毆擊被害人頭部、胸腹部及身體數十下之行為,以及其犯後未曾救護被害人等舉動,足證其主觀上確有殺人之故意,而非僅出於教訓、嚇阻被害人之意思甚明。

一審法院考量被告除曾犯違反著作權法及傷害案件外,別無任何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併考量被害人家屬,也是被告姊姊於審理中請求法院從輕發落,給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以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須扶養之人,現無業、經濟來源靠兄弟姊妹幫忙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經審理後駁回上訴,亦維持一審十四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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