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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23:04:40| 人氣2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市副議長郭信良涉收賄、詐欺等案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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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民進黨籍台南市副議長郭信良,被控涉嫌向官田鋼鐵公司收賄七百萬元,以疏通擴廠案環評及持他人公司票調現未還二百萬元,分別被控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貪污罪及詐欺罪,台南高分院昨天判決,認定證據不足,維持一審無罪判決,詐欺罪部分無罪確定,貪污罪部分仍可上訴。
  郭信良被控利用其擔任台南市議員及副議長的機會,夥同助理郭仲進對官田鋼鐵公司榮譽董事長陳協同、董事長汪振澤,詐稱可使擴廠的環境分析報告通過,並排除當地民眾與自救會的抗爭,陳、汪二人同意給付郭信良一千二百萬元處理,但郭信良向汪振澤收取七百萬元後,環評審查卻沒通過,陳、汪等人因而認為受騙,對郭信良、郭仲進二人提起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確有自官田鋼鐵公司董事長汪振澤處取得七百萬元之款項,郭信良二人雖辯稱這七百萬元係借款,惟經調查官田鋼鐵公司擴廠環評案審查期間,官田鋼鐵公司董事長汪振澤及榮譽董事長陳協同二人係因深感地方居民與議員之抗爭,將影響官田鋼鐵環評案之審查,而以一千二百萬元之代價,委請郭信良出面與抗爭之民眾、議員進行溝通協調,希望藉此消弭反對擴廠之民意輿論,並進而促使環評案之審查得以順利通過,因而同意給付郭信良這些款項做為處理之用,並於環評案審查期間先後共交付其中七百萬元予郭信良。
  但郭信良未能順利排除群眾及地方議員,對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之抗爭,這僅涉及郭信良沒有能力解決,並非以詐術致使汪、陳二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與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另外,郭信良被控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向東昇營造呂姓負責人佯稱經營龍州工程行的施姓友人要買混凝土需借款四百萬元,欠款可從東昇將來支付給龍州工程行的款項扣除,郭信良持龍州工程行的支票向東昇營造借款,後來郭信良只還二百萬元,因而被控詐欺部分,由於施、呂二名當事人,皆在法院審理時翻供,證詞對郭信良有利,所以詐欺罪不構成。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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