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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23:08:09| 人氣1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地院駕車追撞二人死亡案起訴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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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院西側通道今年七月十七日下午發生的廂型車追撞命案,男子洪當興駕車自後追撞出庭協調離婚的李姓妻子與陪同出席的黃姓律師,造成二人不治身亡,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嘉龍偵辦後,將全案偵結以殺人罪嫌起訴,並向刑庭求處最重之刑,洪嫌移送台南地院被法官裁定續押。
  四十四歲的死者李女,係於七月十七日下午,在另名死者黃姓律師陪同下,前往台南地院與洪姓丈夫打離婚官司,協議結束後,李女與黃姓律師沿台南地院西側斜坡通道步行要走到黃姓律師停車處途中,竟遭其李女丈夫洪當興駕駛紅色廂型車自後加速追撞,造成黃姓律師當場死亡、李女重傷,經救護車火速將李女緊急送往成大醫院急救,李女因頸椎骨折、胸部及腹部大量出血、四肢多處骨折以及腎臟破裂,於七月十九日晚上六時三十六分許,傷重宣告不治死亡,使本案二名被害人皆死亡。
  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嘉龍偵辦洪嫌殺人一案,業於日前偵查終結,認被告洪嫌所犯係刑法殺人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檢察官認為,洪嫌與被害人黃姓律師並不認識,僅因其妻李女委請前來參與他等間之調解程序,黃姓被害人本於擔任律師之職責為被害人李女主張權益,竟遭洪嫌懷恨在心,於路途中故意駕車自後猛烈撞擊被害人二人並予以輾壓,造成其等傷重不治死亡,犯後仍執詞狡辯為過失所為,其手段兇殘,無悔改之意,不尊重生命之情可見,請求法院予以判處最重之刑。
  洪嫌經移審台南地院,法官於昨天審理後依定續押。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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