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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20:03:49| 人氣1,0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顧問公司、公務員及員工等人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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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專案小組檢察官認定,負責「維冠金龍大樓」結構設計及地質鑽探之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借牌予林明輝營造之大信工程公司、維冠公司員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燦坤公司員工及房東「籃太太」等人,因查無不法事證,難認應負任何刑責,均予以簽結。

  檢方指出,大信公司係借牌予林明輝,而由林明輝自行施作「維冠金龍大樓」營建工程,大信公司並未參與建造,而大信公司歷任之負責人林妙崇、林志達及掛名擔任「維冠金龍大樓」營造之主任技師黃厚民等三人均已死亡,且大信公司亦已廢止登記,故尚難認三人有追究刑責之必要。

  而大合公司係負責「維冠金龍大樓」之土壤鑽探及結構計算事宜,提供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及結構計算書,作為設計「維冠金龍大樓」各項建築圖說之基礎。經囑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原因,鑑定結果雖認為結構計算書有明顯疏失及錯誤,然計算書係由鄭東旭所獨立負責處理,不需大合公司對於鄭東旭所出具之結構分析資料進行審查,此部分僅鄭東旭需負計算錯誤之責任,尚查無證據可資認定有其他大合公司員工涉有刑事責任。

  維冠公司設計部員工對於相關建築圖說之繪製,係依據維冠公司分層負責之體系,秉林明輝、洪仙汗之指示而擔任建案相關建築圖說之局部分工事宜,基層員工對外並未參與林明輝、洪仙汗等人與相關建築師、結構技師等就興建「維冠金龍大樓」之討論,對內均係依洪仙汗所提供之草圖資料與指示,進行相關圖說之分配繪製與修改,完成後之圖說亦均係交由洪仙汗彙整,並無任何決策或參與決策之權限,亦難將特定員工與建築圖說及繪圖行為予以連結,依現有證據,尚難認與建物倒塌有關之過失,係可歸責於維冠公司設計部門員工。

  依據鑑定報告大樓倒塌之關鍵樓層係位在一至四樓,維冠公司於八十二年二月至七月間該大樓一至六樓興建時期並未設置工地主任,尚難認定該等樓層建造時,工地現場有特定人員應負責任。另負責審照之相關公務員共有九人,其中一人已歿,其餘八人之責任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分別自八十一年起至一0五年二月六日震災導致大樓倒塌,均已歷時逾二十三年,其追訴權時效已過。

  依據相關法規,係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八十年間,各縣市工務局對於建照審查部分之審查原則為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係以內政部頒訂之「審查表」進行本案之審查,而審查表之內容僅係書面審查,即看有無建築師簽證,經依審查表內容逐項審查後簽請擬准予核照,並送覆核及報請局長核定,審照程序已盡相當之審查注意義務,尚難遽認審查過程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犯行。

  經調查「維冠金龍大樓」之一、三、四樓B至D1棟之隔間牆,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已申請變更設計將隔間牆拆除,並經核准,事後維冠公司再自行將A至D1棟之一至四樓的隔間牆全部拆除,故此部分隔間牆之拆除與燦坤公司及「籃太太」無涉。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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