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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20:14:56| 人氣1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檢對於媒體民意論壇民眾投書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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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孟嫺南市報導〕有媒體論壇昨天刊登某法官投書,對於台南地檢署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協助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之被害人相關作為提出建言,因該投書對於事實部分及相關法律規定多有誤解,台南地檢署對此特提出澄清及說明如下:

  台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之志工,於二月六日震災當日相驗時起,即同時告知罹難者家屬,瞭解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相關規定,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亦動員理事長及志工多人,直至二月十八日止,除一名外籍人士在台無家屬及十八日當晚才發現之罹難者外,已全數完成對於維冠大樓一一三位罹難者家屬之關懷訪視,並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分別致贈每戶家屬訪視慰問金。

  另有關罹難者家屬之訴訟輔導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事宜,亦早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台南市政府、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共同協調,而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專案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相關訴訟及申請補償金事宜,台南地檢署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南分會亦同時成立聯繫窗口,專案協助補償金申請事宜。

  該投書中另指出台南地檢署需立即發給犯罪被害補償金等語,雖用意良善,然內容係誤解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及檢察官之職權,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又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犯罪被害人補償法第十三至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設立,係屬委員會合議審查之機制,委員之組成,除檢察長兼為主任委員外,委員內則由主任委員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通常外聘委員都是律師、法學教授及醫生,故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所有經費之動支,均有法定申請及審核程序,檢察官並無法隨意動支。

  因此,該投書中誤認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如縣市政府之急難救助經費,可由首長授權動支等情,係誤解相關法令之規定所致。另外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在審議補償金發給與否,僅就法律上規定之要件進行審核,至於『加害人求償之可能性』此點並非補償審議委員會審酌之因素,一併說明。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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