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22-02-25 21:02:16|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如何申請110年度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報乎你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蔡慧茹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數位轉型之目標,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0年度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要特別注意申請程序及期限,以免錯失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可選擇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兩種抵減方式應於辧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一採用,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而且各年度抵減稅額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上述租稅優惠,應提出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例如: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110年度之申請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依經濟部建置的「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投資抵減的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擇定抵減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者,應注意前揭申請及申報之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影響權益。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各項服務之申請期間自111215日至同年315日止

為方便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111)年5月首次報稅之首報族如要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如要申請不適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等,或民眾如有特殊原因,不希望讓家戶其他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特別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服務,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月15日零時起至同年3月15日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方式,不受限於國稅局的上班時間,且可免除往返奔波之舟車勞頓,省時又方便,民眾可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將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服務之申請項目及申請方式整理如附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里長伯檢舉逃漏稅,有機會拿獎金了!

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原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但這種情形已因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而有所改變!

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總統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明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核發獎金規定:1.舉發人為稅務人員。2.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3.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4.經前3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5.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上述核發檢舉獎金資格限制規定,是考量具有稅務人員資格或其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違章案件逕行舉發,乃屬其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上述人員及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或變相鼓勵參與不法行為。

「公務員」一詞含義,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里長」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為地方公職人員,且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里長檢舉逃漏稅時,原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不得領取舉發獎金,但隨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規定,里長如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之舉發,就有機會領取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里長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兒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筆裝修費用後,承包業者卻不開立發票,甲里長憤而檢舉業者逃漏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甲里長雖屬稅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員」,但因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國稅局應以收到罰鍰20%核發獎金給甲里長,每案最高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國稅局特別呼籲社會大眾如發現逃漏稅情事,請勇於提起檢舉,除了可維護租稅公平外,亦有機會領取檢舉獎金。 

 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之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喔!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

 我的稅單逾期了,會加徵多少滯納金?

臺南市王先生在去(110)年12月初接到國稅局寄來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應納稅款10,000元,繳納期限為110年12月20日,王先生因忙碌直至111年1月5日才發現稅單已逾期未繳,應該會被加徵滯納金,王先生日前從媒體報導得知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已修正減輕了,他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詢問111年1月5日去銀行繳納這筆稅款,會被加徵多少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中包含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的規定,修正內容係將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最高由15%修正為10%,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規定的開始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即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者,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說明,王先生詢問的應納稅款繳納期限為110年12月20日,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月19日,因王先生這筆應納稅款在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規定施行日(111年1月1日)尚未繳納,如果在111年1月5日繳納,也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滯納期滿日111年1月19日),其應加徵的滯納金可適用修正後規定,也就是說,王先生逾期15日繳納稅款,應加徵5%滯納金500元(10,000×5%)。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租稅公平,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原滯欠應納稅捐,或應納稅捐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滯納期滿,於111年1月1日以後繳納者,仍適用修正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5%的規定。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時,應先檢視核定內容,如有疑義,請儘速向原核定稽徵機關查詢,若無疑義,請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而被加徵滯納金,甚至是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11111日正式啟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統一回復民眾金融遺產資料,今(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創新,國稅局從「被動受理申報」轉換為「主動協助申報」,推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暖心服務新措施。

該局說明,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將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如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可選擇線上登錄,或採簽章寄回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或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即可完成申報。該項稅額試算服務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三)遺產種類限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與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四)扣除額限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扣除額,且符合相關條件者。

(五)沒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情形(如已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等)。

三、申請方式: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向任一國稅局、六都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櫃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一併申請延期申報及適用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提供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或尚有其他應調整事項,或有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情形者,仍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階段

納稅義務人如先購買預售屋,等到興建完成交屋後才出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出售成屋之房地合一稅時,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都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並依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繳納之稅額,而持有期間係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至取得日及交易日之認定標準,房屋、土地係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原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先行簽約購買預售屋,等房屋興建完成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再出售,該成屋之取得日為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日,也就是說,預售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入成屋之持有期間。

該局舉例,陳先生108年3月1日向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興建完成後於110年6月1日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陳先生111年1月2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10年6月1日至111年1月21日),應適用稅率為45%。

國稅局最後叮嚀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購買預售屋,等交屋後再出售者,要特別注意成屋持有期間之正確計算,以免房地合一稅申報錯誤。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不一定對!

臺南林先生來電詢問,哥哥將甲公司未上市股票讓售給弟弟,為避免紛爭,雙方正式簽訂買賣契約書,且經確認股票係經銀行簽證發行,屬有價證券,已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前去甲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時,公司股務卻提醒可能有贈與稅問題,要求出具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這是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證券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否則就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指出,兄弟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雙方之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即使私法上有簽訂買賣約定書為證,國稅局調查時,如果無法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就須依照稅法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林先生辦理股票過戶時,公司股務才會要求出具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如因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經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原已納證券交易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

您兌領了嗎!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將在111318日截止,提醒您儘速兌領!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後一批退稅憑單已於111年1月20日前寄出,最後兌領期限即將在111年3月18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請儘速提出兌領!

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國稅局依照報稅時間及方式分批核定退稅款,前二批退稅已分別於110年7月底及10月底撥付完成,第三批也就是最後一批退稅對象為110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繳稅、不繳不退或110年6月30日以後逾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案件,退稅款已於111年1月20日直接匯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指定退稅帳戶;若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民眾可於3月18日前自行前往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憑單兌領期限為2個月,最後一批退稅之兌領期限為111年3月18日,民眾如有前二批逾期未兌領之退稅憑單,可持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展延,惟展延之最後兌領期限仍為111年3月18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總計寄出退稅憑單約1萬9千餘件,截至111年2月10日止,尚有7,448件尚未兌領,逾最後兌領日期仍未兌領之退稅憑單,將無法辦理展期,必須等到國稅局對帳清理後,另於5月初轉開國庫支票寄發通知,受退稅人將落後一段期間才能取得退稅款。該局提醒民眾請把握兌領期限,千萬別讓生活中的小確幸溜走囉!

該局最後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選擇安全又方便的直撥轉帳退稅,除可節省前往銀行兌領時間,且毋須擔心退稅憑單遺失、逾期兌領情形,又可於退稅當日即可收到退稅款,何樂而不為。

台長: 蔡永源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