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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20:13:53| 人氣1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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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主動索取,或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買受人放棄索取發票,該種逃漏稅捐行為,一旦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A公司,其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係供A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A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甲君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該局最後查得A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計4,67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暑假打工注意!5招防阻逃漏稅工具    

正值暑假打工旺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欲爭取暑期工讀的學生,在找工作時,切勿輕忽而隨意將身分證、印章及銀行存摺交給他人,避免遭不法使用成為逃漏稅之工具。

該局表示,部分學生因為不熟悉稅法規定,又急著在暑假開始前找到工作,而在求職時應不肖雇主的要求,輕易地交付個人身分證件或銀行存摺等重要資料,直到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才發現短暫工作數月,但雇主所列報之薪資所得卻高於實際領取金額,甚至有些人是接獲國稅局查核通知,才知道自己遭短暫打工之雇主虛報薪資多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學生打工要避免淪為逃漏稅工具有5招:1、不要把身分證、印章及銀行存摺交給他人保管,2、務必在身分證影本上註明用途,以減少被當人頭虛報薪資或移作他用的風險;3、保留相關領薪證據(如薪資袋、轉帳存摺等);4、不要填寫空白之薪(工)資印領清冊;5、如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該局特別提醒打工族,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與實際領取的金額是否相符,並保存薪資表、薪資袋或薪資轉帳戶資料,做為隔年核對之用,當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時,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同時也提醒公司行號,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務必與實際發放金額相符,倘經查有虛報薪資,除補徵本稅外,尚有罰鍰,得不償失。

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財政部公告延長至109630日止,民眾如未如期於109630日前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仍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補繳稅款應自10971日至補繳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又逾期申報案件,僅能適用人工申報,須填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自行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及加計之利息,並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連同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親送或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該局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除了補稅外,還須繳納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第1批將於10979日零時起提兌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經結束,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之稅款,國稅局會在什麼時候提領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轉帳扣款,將於10979日零時起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兌,提醒民眾請於10978日前檢查帳戶餘額,並補足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稅款金額。如於提兌時存款餘額不足,或帳戶資料填寫、輸入錯誤等因素致無法提兌者,其不足額提兌或無法提兌部分,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被加計利息,使得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09715日起至110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依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依序輸入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欠繳巨額稅款之欠稅人注意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71日起公告所轄重大欠稅案件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10971日上午8時起,將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公告轄內重大欠稅案件名單,公告期間至同年1231日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

南區國稅局本次公告之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有48件,欠稅金額合計299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79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有19件,欠稅金額合計229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44千餘萬元,總計公告件數67件,欠稅總金額529千餘萬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逾期未繳者,除須額外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外,還會面臨財產禁止移轉處分,亦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甚至被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新增會員載具兌領中獎獎金服務

為擴大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服務範圍及提升使用者黏著度,並落實雲端發票全程無紙化目標,自1095-6月期起(109725日開獎啟用),開獎日(單月25)前已歸戶的會員載具,開獎後也可透過APP兌領中獎獎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為增進APP會員載具兌領效益,請提供會員載具服務的營業人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首頁/營業人分眾/文件下載)下載最新版本(V3.0.2)「消費通路電子發票作業中獎清冊規格」,配合修改會員服務,例如民眾已將會員載具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時,無須再寄送(或提供)民眾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提醒,民眾開獎日前已將會員載具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接獲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發送電子郵件中獎通知時,請使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中獎獎金,或至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以共通性載具查詢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領獎。

如有任何問題,請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應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實際有扶養事實存在,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甥2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外甥2人間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認列免稅額。甲君不服,檢附匯款證明申請復查,主張外甥2人的父親雖有所得,但每月須償還銀行貸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給予實質經濟資助,請准予追認免稅額;經該局再次詳細查證後,認為甲君外甥2人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其他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且當年度外甥2人為小學生,正處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顧需仰賴父母養育之階段,而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2人間有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又其對外甥2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位之分,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應須證明先順序者因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至於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種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扶養義務及有確實扶養之事實要件,並不是提示支付生活費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形式文件,就可以作為列報扣除免稅額的依據。

遺產稅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申請延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法定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若繼承人無法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應該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但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祖父於108227日死亡,繼承人須於108827日前申報遺產稅。王君雖因其父於10865日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其仍應於108827日前申報其祖父之遺產稅。惟王君並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直至該局10895日函請王君提供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及不計入項目之證明文件後,始於10897日補辦遺產稅申報。王君因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經該局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倘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一定要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二親等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應提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證明

民眾王先生詢問,他想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但在稅法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收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因王先生與其弟為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外,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供民眾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若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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