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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19:04:46| 人氣2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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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佳節犒賞員工禮品 營業稅報繳規定請注意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端午節將近,營業人犒賞員工,除有向外採購禮品外,也有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的處理有無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營業人如果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用自家商品犒賞員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

稅務紓困再加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新增減除項目

今年許多企業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衝擊,造成營業額下降,獲利衰退,部分企業甚至以加發股利的方式,來增強股東對公司的向心力;對此,財政部於1095月發布解釋令規定,企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0630),以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動而追溯調增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作為股利或盈餘分配者,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今(109)1月曾發布解釋令規定,自107年度起,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EAS)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EAS變更採用IFRS,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企業可能基於穩健原則或為日後投資擴廠等因素所需,未將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更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108年分配予股東,但今年突遇疫情衝擊,為穩定企業股價,決議將上述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

財政部為協助企業度過經濟寒冬,降低租稅負擔,提供企業一個資金調度緩衝機制,特於5月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企業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將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更所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讓企業在疫情期間除資金可彈性運用外,亦可兼顧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因採IFRS15號新會計公報,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產生淨增加數3千萬元,若公司於109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增加數1千萬元分配予股東,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2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1百萬元,A公司於1105(即前述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再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再減除2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百萬元。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3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是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乙,而未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因尚在申報期限內,經國稅局通知繼承人補報後,就該筆贈與款項核定遺產稅35萬元,而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端午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支持「不送禮、不邀宴」共同端正廉潔風氣

端午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革除年節送禮、飲宴陋習,要求各級主管人員率先以身作則,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以端正廉潔風氣。

該局為避免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遭受質疑,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於109年端午節前一週(自109618日起至624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查核作業,以維護優良稅風。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年節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稅捐稽徵法修正,明定上櫃有價證券、土地或房屋得為稅款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09513日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公布,增加上櫃有價證券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可作為納稅擔保品之規定,本次修法將現有以行政命令規定作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法律規定明確,有助於減少爭議。

該局說明,提供納稅擔保之目的在確保稅款的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修正後可提供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如下: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提醒,以上揭土地或房屋提供擔保,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如認為該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則可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維護自身權益。

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所得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要以有無實際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所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出差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5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張君於107年度派駐甲公司之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250天之旅費20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係獨立的法人,財務與會計獨立,故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200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乃予剔除補稅。

此時,正值報稅季節,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先行檢視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須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並注意要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需性及合理性為限,以免遭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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